2025年,中豪合伙人傅达庆、吕睿鑫代理某客户就生效刑事判决不当处置案外人虚拟资产一案,依法在法院启动刑事申诉程序。经过多轮听证及沟通,律师团队以“链上可核验证据固定 + 交易所机制释明 + 涉案范围边界论证”为主线,承办法院认真听取并采纳代理律师专业意见,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协商返还委托人被没收且已收归国库的虚拟资产,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终获司法保护。
1 基本事实
委托人早年通过挖矿和变卖矿机获得部分虚拟资产,后在某中心化交易所开立账户进行资产管理。
在某刑事案件中,已生效刑事判决对委托人账户与涉案洗钱资金的关联作出不当评价,并在财产处置判项中对“冻结于某交易所账户内的虚拟资产及孳息”作出没收处理;而判决“查明”部分所对应的涉案数额,与实际司法处置范围出现显著不一致。刑事判决生效后,委托人账户内虚拟资产被执行处置,委托人认为其中包含大量与涉案无关的合法财产,遂委托中豪依法申诉并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在申诉过程中,律师在代理中提出:虽然涉案标为BTC,ETH,TRX,USDT等虚拟资产,其本质仍涉及财产权保护与涉案财物处置边界问题。依据《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涉案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应被当然剥夺,是否能够没收必须建立在是否“与犯罪事实具有可证明关联”的基础之上。
2 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
(一)争议焦点
1. 涉案金额边界:刑事判决认定的涉案数额与实际没收范围不一致,能否纠正并返还非涉案虚拟资产?
2. 程序与执行:冻结财物“未随案移送”,导致法院对财物范围与价值未能充分审查、执行环节与裁判环节脱节,是否会引发过度处置风险?
3. 证据方法:区块链公链浏览器记录、交易哈希、交易所邮件/流水、司法鉴定意见等,能否构成“可核验的证据闭环”?
4. 机制理解:交易所“归集账户/资金池”机制下,链上出账地址并不必然等同于用户资金来源,能否避免对普通用户作出错误归因?
(二)案件难点
1. 虚拟资产案件常见“技术事实”与“法律评价”交织:链上透明不等于法庭可理解,需要将技术路径转化为可复核的法律事实。
2. 在“强监管、防风险”的政策语境下,容易出现“涉虚拟货币=当然违法/当然可没收”的误读;但刑事司法仍必须遵守证据裁判原则。正如《刑事诉讼法》第55条强调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处理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能以标签替代证明。
3 律师工作亮点
(一)抓住“没收范围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核心矛盾:以“涉案为限”推动纠偏与返还
首先,把问题从“是否看起来可疑”回归到“是否依法、是否超界”。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刑事司法的基本逻辑是:没收应当对应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并以证据为基础严格限定范围。对于“认定涉案金额有限、但实际处置覆盖账户全部资产”的情形,团队据此提出“处置范围明显超出涉案边界”的核心意见,推动审查与协商围绕“扣除涉案部分、返还非涉案部分”的方向展开。
与此同时,团队将该意见与审判监督的纠错标准衔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再审/重新审判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依法应当启动纠错机制并予以更正。
(二)以程序正当性为抓手:强调“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的法定要求,防止执行扩大化
本案另一关键在于:判项对冻结财物“未随案移送、由冻结机关依法处理”的表述,容易造成裁判审查与执行处置脱节,进而诱发执行阶段扩大化处置。
在法庭陈述中强调,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没收财产执行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原则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该规则的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财物范围、价值、涉案对应关系等接受法院的程序化审查与监督,避免仅由冻结机关单方处置导致权利救济空间被压缩。
在与各方沟通过程中,进一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规定指出:若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情形(例如裁判未能对涉案财物范围价值进行实质审查而导致执行结果明显失衡),依法属于应当纠偏的方向。
(三)以“链上可复验”为标准固定证据:让事实满足证据裁判
围绕关键交易事实,团队采用“地址检索 + 交易哈希值印证 + 下载固定”的方式固化链上证据,并与交易所提示邮件、资金往来凭证、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等互相印证。这样做的目标,是把“区块链上客观存在”转化为“法庭可理解、可复核的证据链条”,以贯彻《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要求的证据审查方法论。
(四)释明交易所归集机制:用“机制解释”纠正“地址=个人资金来源”的错误推定
团队重点解释中心化交易所的归集与调配逻辑:用户充值进入平台后,通常归集到交易所资金池;用户发起提币时,交易所可能从不同归集地址调配出账。由此,链上出现“某归集地址出账”并不当然等同于“该用户的原始资金来源”或“该用户参与多层级转移”。在证据不足时,对用户作扩大化不利推定,既不符合技术事实,也不符合刑事证据裁判要求。
(五)用时间轴线图和法律关系图展示与刑事案件当事人无关联


4 案件结果
经中豪持续提交补充证据、参加听证并开展多轮沟通协商,相关司法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对涉案范围与处置边界进行重新审视。最终,有关部门比较公允地返还委托人被不当没收的虚拟资产,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实质恢复。
5 典型意义
(一)“强监管、防风险”不等于“持有即违法、当然可没收”:财产处置仍须以证据与涉案边界为准
实践中常见误解是把监管文件的“风险防范导向”直接等同于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当然可没收”。本案处理路径提示:即便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在金融监管层面被严格限制乃至被明确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范畴之一,也不能替代刑事司法对涉案关联性与处置范围的证据审查。
在价值层面,《民法典》第3条、第127条明确了对财产权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立场;在方法层面,《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了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二者共同指向:对虚拟资产的处置应当回到“是否涉案、涉案多少、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司法路径。
(二)区分“持有/占有”与“交易炒作/非法金融活动”:监管文件规范的是特定行为,不当然否定个体权利救济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已明确表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印发)为代表的规范性文件,着力于打击和处置围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所衍生的违法违规活动,重点覆盖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撮合交易、代币发行融资、以虚拟货币作为计价或支付结算工具等行为,并将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政策(2021年)为代表的治理文件,则主要从能耗约束、产业政策与风险整治角度出发,强调对“挖矿”活动的清理整顿与压降退出。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文件的制度功能在于监管与治理,其并不当然导出“持有虚拟资产一概否定”的结论,更不能替代刑事案件中对“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明责任与审查义务。在刑事司法框架内,有关机关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无权予以没收。
本案正是在证据链条与交易所机制得到充分释明的基础上,推动处置边界回归“以涉案为限”,最终实现对非涉案虚拟资产的返还。
(三)为涉虚拟资产案件提供“可核验证据闭环”与“边界纠偏”的办案范式
本案经验可概括为三点:
1. 把链上证据做成可复验的闭环:地址、哈希、截图下载、对照邮件/凭证、必要时引入鉴定意见。
2. 厘清交易所归集机制:避免“看到多地址流转就推定洗钱/沉淀”的误判。
3. 把处置边界算清楚:用“涉案数额 vs 实际没收范围”的对照,推动扣除涉案部分、返还非涉案部分。
(四)对司法与治理的共同启示:精准识别责任主体,避免把系统性合规风险转嫁给普通用户
在交易所资金池机制下,链上地址呈现与个体资金来源之间并非简单一一对应。对个体用户作扩大化处置,可能造成“守法者受损、真正风险点被忽略”的治理悖论。本案通过机制释明与证据核验,推动处置回到事实与规则之内,也有助于在反洗钱、证据调取与责任边界上形成更精准的治理路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申诉过程中,相关司法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听取代理意见,客观公正地厘清司法边界,是本案能得到公平结果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