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合伙人汤伟佳承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时间:2025/08/18 阅读:46

 

近日,汤伟佳律师代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当事人黄某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帮助黄某及企业化解刑事风险,再次展现中豪律师处理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1      案件背景

2023年2月,黄某等人成立重庆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黄某占股10%。重庆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设食品科技公司、贸易科技公司等多家公司。其中,重庆某品牌管理公司在食品科技公司中占股70%,某知名火锅企业负责人在食品科技公司中占股30%。

 

食品科技公司下设多家门店,专门销售火锅食材预制菜。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黄某等人利用互联网、现场宣讲等方式进行营销,吸引人员投资食品科技公司名下门店,投资模式为每家门店12个投资人共计占股49%,食品科技公司占股51%。

 

2024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因黄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黄某采取强制措施。如黄某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2      辩护要点

认定店铺加盟、商品销售型业务模式属于合法经营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依据项目盈利可能性、是否具备经营能力、经营活动资金投入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通过阅卷、会见、取证,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黄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系合法经营,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一)从盈利可能性上看,项目具备一定盈利可能性

食品科技公司经营商品是火锅食材预制菜,主要经营地点位于重庆和成都,商品品类属于日常食材,成渝地区有广阔的火锅市场。从品类和区域来看,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一定盈利可能性。

 

食品科技公司从2023年2月开始营业。虽然店面营业数据并未显示盈利,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公司的特点是随着店面数量增多及市场知名度扩大,才具备更强的获客能力和盈利能力。需要前期投入一定时间和资金,才能迎来爆发式增长。食品科技公司仅正式营业九个月时间,尚处于平台发育期,据此,不宜以前期经营数据欠佳而否认食品科技公司的盈利可能性。

 

(二)从经营能力上看,管理人员具备经营能力

食品科技公司的产品供应商系重庆某知名火锅品牌同一产品供应链,同时又与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庆旅游IP绑定宣传,在产品供应和营销宣传在同类型产品上具备一定优势。公司发起者及股东,具有多年销售经验,具备一定运营能力。公司董事长系重庆知名餐饮企业负责人,名下有多家知名火锅企业。我们认为从公司人员、供应链条、营销宣传上看,食品科技公司具备实际经营能力。

 

(三)从资金使用上看,主要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而非吸收资金返现

审计报告显示食品科技公司及相关门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账户支出共计1800余万元,主要用于店面、工资、采购等其他公司实际经营的日常开支及创业初期的前期投入,其中代理服务费佣金仅80余万元。从资金使用情况来看,食品科技公司是期望通过公司的有效经营获取利润,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利。

 

综上所述,区分合法经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应以结果论,不能因生意成功即认定为合法经营,生意失败即认定为非法集资。本案中,从盈利可能性、经营能力、资金使用等角度来看,食品科技公司系合法经营,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承办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履行客观义务,恪守法律底线,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给付回报的方式吸收资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黄某被扣押的财物予以发还。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扎实的证据分析、深入的法律论证,成功帮助黄某化解刑事风险,维护了当事人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中豪律师在处理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赢得了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尊重。中豪律师将一如既往秉持诚信、专业、严谨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注:以上企业、人员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