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成功代理全国第一件在短视频侵权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后,中豪知产团队代理的《梦华录》案件又成为“搜索引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全国第一例生效判决,且首次明确搜索引擎禁止提供“视频流畅播”服务。此案刺破了搜索引擎“技术中立”的外衣,为数字时代影视版权保护树立了司法标杆。
近日,由中豪知产团队合伙人郑鹏、卢露律师代理的腾讯科技诉国内某知名搜索引擎公司《梦华录》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重庆高院二审中实现全面胜诉。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部分判决,全额支持500万元经济损失,并明确认定被控侵权方构成帮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判令其采取过滤、拦截等预防性措施,尤其还明确禁止向侵权链接中的涉案侵权视频提供“视频流畅播”服务,本案为“搜索引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全国第一例生效判决,为数字时代影视版权保护树立了司法标杆。
这份二审判决,不只是一次“胜诉”,更是一次司法对数字内容行业规则的系统重塑。它向平台、向创作者、向资本市场发出的信号非常明确:“流量红利”不能再靠侵犯知识产权换取,技术不能成为免责外衣,平台必须承担主动治理义务。具体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条主线:
1 明确“分发即传播”,打破“技术中立”的免责借口
针对被控侵权方主张“仅提供搜索引擎或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侵权”的核心抗辩,中豪律师团队重点核查其内容平台服务协议及侵权内容传播链路,指出该平台不仅提供存储服务,更具备“上传内容自动同步分发至旗下全平台”的核心功能,且被控侵权方对分发内容享有免费、永久性使用及商业开发的权利,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构成要件。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方构成直接侵权。
2 禁止向侵权视频提供“视频流畅播”服务,制止新型不当商业行为
各大搜索引擎以及网盘服务商的会员服务中,享受“视频流畅播”服务是用户充值买单的极大动力。搜索引擎利用“技术中立”的外衣,首先将侵权链接提供给用户,其次再利用“视频流畅播”服务为链接中的侵权视频提供流畅的播放服务,最终实现了“搜索侵权视频+流畅播放”的商业模式。禁止流畅播服务,是司法对技术的限制,是法律对不当商业行为的回应。
3 把“流量截取”写入不正当竞争,为“数字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判例支撑
针对平台利用他人热门作品流量为自有产品引流等行为,二审法院明确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清晰界定流量截取行为的违法性,维护了尊重版权、公平竞争的数字市场秩序,为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交叉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4 500万元顶格赔偿,强化侵权代价震慑力
二审法院最终全额支持500万元赔偿请求,释放出“侵权必赔、赔必到位”的强烈信号,彰显司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充分认可与保护。
每一个新的案件,每一份新的判决都是一项新的法律治理成果,而每一项新治理成果的出现,都是法律对技术的回应。法律的边界从确定之日起,科学技术对这个边界的挑战,就从未停止过。如果科技是一匹烈马,那么人类的法律应该是驯服它的工具,而法官的判决则是直接拴住它的缰绳。在呼吁保护知识产权的当下,针对搜索引擎的侵权行为,重庆高院给出了这样一条缰绳。
重庆已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为重庆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