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代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吉泰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世增、林国芬、梁燕金融借款纠纷案

时间:2019/07/02 阅读:3510

2015年9月16日,吉泰龙集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民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民生银行向其发放贷款人民币45000000元,为担保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创兴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梁世增、林国芬与民生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梁燕与民生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林国芬、梁世增与民生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期满,贷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能按期偿还款项。

中豪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和积极地与执行法官协调和沟通,推动执行程序的有效开展,因部分财产涉及政府拆迁补偿,因此积极与其他查封人、政府沟通协调财产处置方案,成功为委托人收回款项。

本项目主办律师合伙人为柴佳律师和赵文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