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破解大型建筑企业的规避执行体系,不能依赖单一执行手段,而需立足行业运营规律,实现执行思路的转型——从“被动查询账户、不动产”转向“主动穿透工程现金流、锁定特殊资产、击穿财产混同主体、激活信用惩戒、施加执转破压力”。通过法律工具的组合运用与规范的实操流程,压缩规避空间,提升执行效能。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一种现象:部分规模巨大的建筑企业,虽然官司缠身、执行不断,往往“穷尽司法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却仍能维持正常运营并持续中标新项目,让债权人陷入“看得见工程红火,拿不到执行款项”的维权困境。这种现象的背后,并非法律制度空白,而是一套精准利用建筑行业特性、法律规则边界及自身社会影响力构建起来的多层级规避执行防御体系。厘清这套体系的底层逻辑并作出针对性的执行应对措施,无疑是债权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破解相关领域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1 大型建筑企业规避执行的方法与逻辑
大型建筑公司的规避执行行为并非零散操作,而是围绕资金、法律程序与自身属性形成的系统性策略,每一种手段都精准契合行业运营特点,相互配合形成闭环防御。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庇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这一制度设计初衷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却被部分企业转化为规避执行的“合法避风港”。此类公司会将绝大部分工程进度款以各类合规名义划入该专用账户,而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仅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法院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或划拨措施。即便完成临时冻结,企业只需举证资金性质为工资款项,法院便需依法解除查封,导致债权人难以通过常规账户查询实现债权。
(二)集团资金归集与内部保理/理财的资金隔离
除了专用账户的“合法庇护”,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成为企业隔离可执行财产的另一重要手段。多数大型建筑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Cash Pooling)模式,分公司或项目部的银行账户在每日营业结束前,余额会通过系统自动“上划”至集团总部财务公司或核心结算账户;部分企业还会借助集团内部保理公司,以保理业务名义完成资金隔离。这一操作直接导致法院执行查询时,被执行人账户往往呈现零余额或极低余额状态。由于执行对象多为分公司,而资金实际归属总公司或集团财务公司,跨法人主体的资金追索在法律程序上存在诸多障碍,流程复杂且耗时漫长。
(三)实际施工人的执行异议拖延
在资金转移与隔离之外,法律程序的利用成为企业拖延执行的关键抓手,而这一手段的落地离不开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特殊合作模式。建筑行业挂靠、内包或分包的常态化,为企业规避执行提供了天然屏障。当债权人申请执行总包公司在业主方的应收工程款时,总包方会联合长期合作的“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笔工程款实质是实际施工人的劳务与材料投入对价,总包仅为代收代付主体。一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通常需要一至两年时间推进,企业足以通过其他渠道完成资金转移,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四)“大而不倒”的身份红利支撑
上述各类规避手段能够长期奏效,核心支撑源于大型建筑公司特殊的社会与经济定位,使其无需担忧常规执行带来的经营危机。一方面,这类企业承担着大量重点基建项目(如地铁、大桥等公共工程)与规模性就业岗位,若陷入破产,可能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烂尾等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因此,政府与法院对大型企业破产审批极为审慎;另一方面,部分大型建筑企业背靠国家信用支撑,银行愿意提供展期、续贷等金融支持,而其特级资质等级与丰富历史业绩在招投标中形成的加分优势,往往能抵消失信带来的减分影响,保障其持续承接项目的能力。
2 破解执行困境的策略与做法
正是由于大型建筑公司构建了覆盖资金、程序、身份的多层级防御体系,传统单一的执行手段才难以奏效。要打破这一僵局,必须立足建筑行业现金流规律与市场准入核心要素,构建针对性强、多维度联动的破解策略。
(一)穿透现金流:锁定上游业主的到期债权
针对企业资金“表面清零、实质归集”的特点,执行思路需从“紧盯被执行人账户”转向“穿透追查资金源头”。上游业主的到期债权正是最核心的资金源头——总包公司账户“表面无足额可执行资金”,但在在建或已竣工未结算项目中,通常对建设单位(业主/发包人)享有大额债权,这是执行工作的核心突破口。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由法院向业主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即便业主以“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提出抗辩,也可申请法院冻结该债权,禁止向总包公司支付任何款项。若总包公司为规避债务故意不与业主结算、不主动主张债权,债权人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业主,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同时,通过建筑工程招投标网等官方平台,锁定总包公司正在施工的项目,可进一步深挖进度款流向,精准定位执行标的。
(二)锁定特种资产:挖掘行业隐形财产
除了穿透现金流,建筑行业基于运营规则形成的特种资产,往往是企业无法转移的“刚性财产”,成为突破“无资产可执行”表象的重要抓手。建筑行业存在几类基于行业规则必须存在的特种资产,往往成为执行工作的关键抓手:履约保证金(总包开工前向业主缴纳,项目完工或达到约定节点后退还)、质量保证金(通常为工程总价的3%,质保期满后退还)、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提供的防欠薪担保)。这类资产多由业主持有或监管,是优质执行目标。此外,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也可作为执行对象,但需提前通过采购合同或发票确认资产归属(区分自有与租赁属性)。针对这类特种资产,可申请法院进行预冻结或直接执行,打破企业“无资产可执行”的虚假表象。
(三)变通使用优先受偿权:提升债权清偿顺位
在锁定了可执行标的的基础上,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人,还可通过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提升清偿概率,破解“债权众多、清偿困难”的问题。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作为工程下游承包人(如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债权人,虽然并不直接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可以通过债权转让或者直接与发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取得这一权利。在权利主张和实际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结合其他执行措施,在必要时考虑以总包方对发包人的债权抵债等方式取得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间接保障自身权利,从而在众多债权人中获得清偿顺位优势,提高债权实现概率。
(四)追加股东和关联方:刺破公司面纱
针对大型建筑公司通过集团化管控、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需打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形式壁垒,以“刺破公司面纱”为核心执行思路,通过锁定关键证据、追加责任主体,强化执行效力,破解“被执行人表面无资产”的执行困境。
执行的关键前提是锁定核心证据,债权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向开户行等开展定向调查。核查账户流水、集团与银行间的资金管理协议等资料,这是证明总公司与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资金统一管控的关键依据。同时,可以搜集人格混同的表象证据,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办公地点一致、财务人员交叉任职、对外使用同一套公章或管理系统等,构建完整的事实链条。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可采取分层法律措施推进执行。若查实总公司与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资金被无偿抽走,或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追加总公司、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其名下可处置财产。在掌握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若被执行人账目混乱、资金流向不明,债权人也可申请法院委派专业审计机构开展强制审计,重点核查“其他往来款”等科目,深挖总公司与分公司、关联主体间的财产混同,确保执行力度直达实际偿债主体。
(五)信用与行政惩戒:直击“资质”与“投标权”
考虑到大型建筑公司对市场准入资格的高度依赖,通过信用约束与行政监管施加压力,能够形成比单纯执行财产更强的震慑力,倒逼企业主动履行义务。“资质”与“投标权”是大型建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信用约束与行政监管手段施加压力,能有效倒逼其主动履行偿债义务。一方面,申请将企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地住建部门明确规定,失信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会被直接剔除或大幅减分;同时,申请限制法人、实际控制人的高消费,利用其频繁出差、商务交际的行业特性,通过限高措施加大其运营压力。另一方面,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向住建局和人社局举报企业潜在欠薪风险,即便债权人与企业的纠纷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企业若因相关问题被挂网通报,信用分降低将直接影响其新项目承接能力,形成有效震慑。
(六)执转破程序:威慑与最终清算
当上述针对性策略仍无法实现债权时,需通过法律程序启动破产威慑或最终清算,打破企业无限拖延的底气。若企业确实资不抵债,可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即“执转破”程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会对企业过往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计,若存在偏颇清偿、非法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依法撤销相关交易并追回资金,为债权人争取清偿机会。同时,破产威胁本身即可对“大而不倒”的企业形成强大心理压力,倒逼其在破产审查前主动履行债务。
3 实操细节:证据获取与执行推进
破解策略的有效落地,离不开精准、充分的证据支撑与规范的操作流程。无论是穿透现金流、锁定特种资产,还是启动信用惩戒与执转破程序,都需要通过专业的证据获取方式与实操步骤,将法律权利转化为实际权益。一些可以参考的实操细节包括:
(一)中标信息查询与财产线索定位
获取总包公司项目信息是执行工作的基础,也是穿透现金流、锁定债权的前提,需依托权威平台实现精准查询。获取总包公司项目信息是执行工作的基础,需依托三类官方权威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jzsc.mohurd.gov.cn),可查询企业全国范围内在建及已竣工项目,锁定业主单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ggzy.gov.cn)及地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快速获取招标与中标信息,地方平台数据更新更及时;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可查询具体招标公告与中标候选人公示,若发现企业新中标项目,可立即申请法院截留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搜索时建议重点关注“中标结果”(锁定资金回笼期项目)、“合同备案”(获取项目金额与付款方式)、“关联单位”(明确业主联系方式),必要时可结合天眼查、企查查等商业平台初步筛选线索,但需到官方平台核实确认后再提交法院。
(二)资金归集的证据追查与应用
资金归集行为的隐蔽性较强,需通过针对性的调查手段获取核心证据,才能为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穿透资金隔离提供法律依据。证明企业存在资金归集行为是执行工作的关键难点,需通过专业法律手段获取核心证据:首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开户行流水。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每日固定时段(如营业结束前)资金自动转入同一账户的记录,摘要中是否有“归集”“上划”等字样,进而锁定总公司或集团财务公司的接收账户,证明被执行人账户“零余额”是人为操控结果。其次,大型企业进行资金归集,必须与银行签署专门的业务协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向开户行调取银行与集团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资金自动划转授权书》等文件,证实资金划转是总公司控制的系统性行为,被执行人丧失财产独立控制权。若资金流向集团财务公司,可申请专项审计,调取内部账户流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总公司通过财务公司统一管理资金导致下属公司无力偿债,可裁定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或直接执行对应份额。拿到上述证据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
(三)信用投诉的落地操作
信用投诉与“执转破”作为震慑力较强的执行手段,其操作规范性直接影响效果,需明确具体实施路径、渠道与材料要求,确保合法合规推进。
建筑行业信用分直接决定企业招投标资格,以陕西、重庆为例,两地均建立了严密的信用评价体系。债权人可请求执行法院向项目所在地住建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企业失信信息录入当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同时,持法院生效执行裁定书向项目所在地住建局投诉,主张企业“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存在严重信用缺失”;此外,可直接函告业主单位,告知其总包公司失信状态,提示其继续支付工程款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若企业因债务问题导致资产负债率畸高、净资产不达标,可举报其“资质条件已不符合法定标准”,要求住建部门启动资质动态核查,资质受限对企业将形成致命打击。
就具体的投诉渠道与材料准备,陕西地区可通过陕西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话:029-63915840)、一体化平台或书面信函方式投诉;重庆地区可联系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电话:023-63671195)、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区级住建委反映。全国通用渠道包括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投诉时需提交法院生效《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明确主张企业资质不达标,请求降低信用评级,确保投诉材料具备法律效力与针对性。
4 小 结
大型建筑公司规避执行的现象,本质是特殊市场主体利用行业特性与制度边界形成的执行难题,其核心影响在于破坏了债权实现的公平性与司法执行的权威性,暗藏着对建筑市场秩序、营商环境优化的潜在冲击。从实践层面来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精准”与“联动”:精准把握企业资金流向、资产类型、核心利益诉求,针对性制定执行策略;强化法院与住建、人社、金融机构及交易平台的联动,打通信息壁垒,让执行措施更具靶向性。同时,在规则适用上,需平衡好农民工权益保护、企业正常运营与债权实现的关系,避免矫枉过正。唯有如此,才能打破“涉执不辍”的怪圈,既为债权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路径,也引导大型建筑企业在合规框架内开展经营,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与司法权威。
(作者:范珈铭 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