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俘到法庭:美国“远洋捕捞”的判例沿革丨中豪研究

时间:2026/01/06 阅读:8

 

新年伊始,美国政府出动三角洲特种部队仅1个多小时就抓捕了委内瑞拉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及其夫人,震惊国际社会。马杜罗被美军快速押解到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受审。一国国家元首尚且如此,普通个体也可能因制裁等原因被美国远洋捕捞。

本文从美国联邦刑事司法的判例与程序出发,解析跨境抓捕带回受审的法律逻辑,并提示被告可运用的主要宪法权利与辩护策略。随着制裁措施、出口管制以及跨境执法合作的增多,若因各种原因被美国政府采取制裁、列名或施加限制措施,当事人仍可依法运用美国国内法体系寻求救济,通过司法程序对相关行政与执法行为提出挑战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事件概况

据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美国当地时间1月3日,美军对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发动代号“绝对决心(Absolute Resolve)”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出动150多架飞行器突袭多处军事目标,抓获总统马杜罗及其夫人并将其转运至美国。

 

美国司法部长帕姆·邦迪随即在社交媒体宣布对包括马杜罗及其夫人、儿子在内的共六名被告提起多项指控,并在社交媒体上披露了长约25页的起诉书。这份起诉书显示,相关指控由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代表美国政府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指控各被告在1999年至2025年间利用政府与军警体系为大规模可卡因生产、运输和输入美国提供保护与便利,并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FARC)、“民族解放军”(ELN)等跨国犯罪组织发生合作。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毒品恐怖主义阴谋罪”(21 U.S.C. § 960a),“可卡因走私阴谋罪”(21 U.S.C. §§ 952、959、960、963等),“非法持有机枪和爆炸装置罪”(18 U.S.C. §§ 924(c)、924(o))等。据悉,马杜罗和妻子于当地时间1月5日首次出庭。

 

   2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争议

美国政府去外国抓人来美国受审,联邦法院有管辖权么?其实早在1886年开始,美国法院就以判例法的形式确认了管辖权。随着历史的发展,更多的判例确认了该原则。另外,刑事管辖与域外适用中的客观属地原则也确认了管辖权问题。

 

(一)Ker-Frisbie原则

早在Ker v. Illinois (1886)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就确立了对非法的跨境“远洋捕捞”也有管辖权。Ker被指控在伊利诺伊州犯罪后逃往秘鲁,随后被与美方有关人员在秘鲁强行带回伊利诺伊州受审;Ker 主张未走合法引渡程序、属“绑架式”带回,因此法院不应审理或应撤销定罪。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定罪,确立要旨:即使带回方式违法或不符合引渡程序,通常也不影响法院对被告的审判权;相关违法更偏向外交/追责问题,而非刑案中当然的撤案理由。

 

Frisbie v. Collins(1952)案进一步确定了联邦法院对美国国内跨州的“远洋捕捞”也有管辖权。Collins主张密歇根执法人员在外州将其抓获并强行带回密歇根受审,违反联邦法与正当程序,因此应否定密歇根法院管辖或撤销定罪。最高法院驳回该主张,重申并强化Ker案思路,认为即便带回方式有瑕疵,只要后续审判程序符合宪法要求,法院仍可审理并维持定罪,并不当然构成正当程序违宪。

 

在United States v. Alvarez-Machain(1992)案中,AlvarezMachain主张美方指使人员在墨西哥将其绑架并带到美国受审,违反美墨引渡条约与国际法,因此应撤案或否定法院管辖。最高法院驳回该主张,认为条约未明确禁止此种带回方式,因而不影响美国法院对其行使刑事管辖,仍可继续审理。

 

在United States v. Noriega(1997)案中,美军把巴拿马最高领导人Noriega控制并押送至美国受审。Noriega认为抓捕与移送过程违法、侵犯巴拿马主权并应触发正当程序限制,从而否定美国法院管辖或撤案。美国法院总体不采纳该主张,沿Ker–Frisbie脉络认为到案方式通常不剥夺审判权,并将主权/战争合法性等国际法的问题视为政治或国家对国家层面问题,而非个人刑案中的撤案理由。由此可见,抓捕国家最高领导人回美国受审之前就有判例了。

 

在United States v. Toscanino(2d Cir. 1974)案中,Toscanino主张其在境外被绑架、遭长期酷刑与非人道待遇后被带到美国受审,政府行为“令人发指(shock the conscience)”,应构成Ker–Frisbie的正当程序例外并要求撤案。第二巡回原则上认可若存在极端虐待可触发例外并发回查明事实,但该路线后来在第二巡回及其他法院被显著限缩,实践中很少真正导致撤案。本案中,委内瑞拉总统被带回过程全程录像,不时故意向媒体公开他的情形,可能就是为了避免被告主张遭酷刑与非人道待遇来辩护。

 

(二)刑事管辖与域外适用(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 extraterritoriality)与客观属地原则(objective territorial principle)/效果原则

在刑事管辖和域外适用上,虽然人不在美国、事不在美国发生,并不意味着美国不能起诉。只要境外行为涉及到美国,或最终在美国造成了实际后果(比如毒品流入美国、黑钱进入美国金融系统、网络攻击影响美国),法院将适用“效果原则/客观属地原则”:即伤害落在美国,美国就有理由追诉。辩方可以说这会侵犯他国主权、应当更克制,但在跨国犯罪里,只要法律明确允许域外适用,并且与美国的连接点足够强,这种“合理性”反驳通常很难推翻管辖权。

 

综上,从美国法院传统的判例和刑事适用原则来看,美国政府跨境的“远洋捕捞”即使用非法手段,只要没有达到令人发指shock the conscience(如遭长期关押、酷刑与非人道待遇等)标准,就不影响美国法院进行审判。本次案件快速抓捕,目前媒体未传出有酷刑与非人道待遇,因此本次案件可能难以用管辖权进行辩护。

 

   3     作为外国元首是否享有外交豁免

主权国家的现任元首原则上享有人身豁免。这不仅是国际法的惯例,也是被国际法院Belgium v. Congo(2002)一案(又称“逮捕令案”)确立的国际刑事准则。但这仅是国际法的惯例,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还会适用美国本土的判例法。

 

在Ex parte Peru(1943)案中,外国主权通过国务卿请求法院采纳“建议豁免(suggestion of immunity)”,主张美国法院应当放弃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最高法院认可当行政部门明确支持豁免时,法院应高度尊重并据此让步。该案奠定了美国处理主权/官员豁免的一条操作规则:法院豁免的判断与外交政策高度耦合,法院通常跟随行政部门立场。

 

在Republic of Mexico v. Hoffman(1945)案中,被告方主张主权豁免,但行政部门未予支持;最高法院强调法院不应在行政部门没有给出豁免立场的情况下自行扩张豁免,以免制造外交摩擦,因此在缺乏行政部门背书时,法院可以(且常倾向)拒绝豁免主张;该案与Ex parte Peru案共同构成“行政部门支持则让、未支持则不扩张”的框架。

 

在Tachiona v. Mugabe(2d Cir. 2004)案中,原告在美国起诉津巴布韦现任总统Mugabe,Mugabe主张元首豁免;行政部门提交建议豁免,支持其作为现任元首享有豁免,法院尊重该立场并终止诉讼。该案常被引用以说明:在美国法下,“是否是可豁免的元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政府的承认与豁免建议(即便案件本身与争议事实有关)。

 

在Samantar v. Yousuf(U.S. 2010)案中,索马里前高官Samantar主张《外国主权豁免法案》FSIA赋予个人官员豁免;最高法院裁定FSIA不直接调整个人官员豁免,个人官员是否豁免应回到普通法框架并在实践上常与行政部门意见相关。该案为“高官/疑似元首被以个人身份起诉时怎么走豁免路径”明确了标准:不是FSIA自动豁免,而是普通法+行政部门立场。

 

在United States v. Noriega(11th Cir. 1997)案中,Noriega在联邦刑事案件中主张其系巴拿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并应享元首豁免,从而否定美国法院对其刑事审判权。法院未采纳,相关论证强调其并未获得美国政治部门意义上的元首承认/豁免背书,因此不能以“自我宣称的元首身份”豁免刑事追诉。该案在刑事语境中常被用来说明:没有承认与行政支持,元首豁免很难在刑案里成为撤案工具。

 

本案与Noriega案有类似情形,美国及西方多国因马杜罗涉嫌2024年选举舞弊问题,拒不承认马杜罗是合法总统,这对本次庭审管辖权的适用至关重要,这也可能是在充分了解美国国内法律的基础上精心策划的。美国法院有不干涉行政机关外交事务的传统,因此,本案很有可能作出类似Noriega案件的判决。

 

   4     美国法院遵守国际法与基本原则的情形、边界与中国企业运用美国国内法的维权案例

《美国宪法》第VI章第二条,Thi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thereof; and all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可概括为宪法居于最高位;有效条约与联邦法律同属最高法体系,对州法具有优先效力。但在条约与联邦成文法彼此冲突时,美国法院一般适用“后法优于前法(last-in-time rule)即后制定的国会法可在国内法层面“后位优先”地限制先前条约的适用[典型表述见Whitney v. Robertson, 124 U.S. 190 (1888) ]。此外,并非所有条约条款都可直接由个人在法院主张,是否“自执行”(self-executing)关系到其在国内诉讼中的可直接适用性[见Medellín v. Texas, 552 U.S. 491 (2008)]。

 

在美国司法实践,尤其在国际私法中,美国法院已经有较多的案例采用国际礼让原则承认境外法院的判决,在涉及敏感贸易政策的情况下,也有或判令美国政府败诉的案例。

 

在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 v. 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 Co.(2018)案(“维生素C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否定了“对外国政府提交的法律意见一律具有决定性效力”的做法,转而要求法院在国际礼让(comity)与事实背景下综合评估其可信度与权重。该案体现出,即便涉及敏感的涉外合规冲突,美国法院也会通过礼让与冲突法框架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而非机械采信或机械排斥行政立场。

 

此外,部分案例虽涉及对外政策或国家安全事宜,但美国法院会依据美国国内法律规则对相关政策进行严谨的审查。

 

在Ralls Corp. v. CFIUS / Obama案中(与三一重工关联企业收购风电项目受阻有关),联邦法院认定政府在国家安全审查与总统令处置中仍须满足宪法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最低要求(尤其是给予当事方合理的通知与回应机会),从而在程序层面纠正行政机关做法,并最终促成后续和解/处置安排。

 

在TikTok Inc. v. Trump案中,联邦地区法院以原告很可能胜诉为由签发初步禁令,认为商务部基于IEEPA等授权发布的禁令在法定授权范围(含Berman Amendments等限制)与程序/救济条件方面存在重大疑点,从而暂时阻止了对TikTok的相关强制措施落地。

 

在U.S. WeChat Users Alliance v. Trump(N.D. Cal. 2020)案中,联邦地区法院对商务部试图全面禁止微信在美国提供服务的措施签发初步禁令,主要基于:禁令可能超出IEEPA授权范围、并对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与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审理期间暂缓执行。

 

在Xiaomi Corp. v.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D.D.C. 2021)案中,联邦地区法院签发初步禁令,认定政府将小米列入“涉军企业/国家安全相关清单”的决定在行政程序法(APA)意义上可能属于武断反复(arbitrary and capricious),且对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案最终以政府同意撤销相关指定、案件撤诉告终。

 

在Luokung Technology Corp. v.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D.D.C. 2021)案中,联邦地区法院同样对政府的清单指定作出不利于政府的审查结论并签发初步禁令,指出其在证据基础与推理链条上存在明显缺陷,难以通过APA的“非武断”审查。随后,相关指定亦被撤销/不再维持,案件得以终结。

 

在对外加关税层面,2025年围绕“IEEPA是否授权总统征收关税”的诉讼中,联邦地区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 和V.O.S. Selections案中,均在实体层面认定相关IEEPA关税越权/违法并作出禁令。但两项禁令随后分别在上诉程序中被暂缓执行(stay),争议最终仍待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定论。

 

此外,还有众多如Advanced Micro-Fabrication Equipment Inc. China (AMEC) v.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等启动联邦法院诉讼程序后,迫使政府和解和移除制裁名单的案例。

 

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美国法院在诸多案件中以司法审查对行政权形成制衡;在纯粹国内治理事项上,联邦法院通常更愿意进入实体与程序层面的审查,判令政府败诉亦属常见。相较之下,在外交与国家安全领域,法院往往保持一定的司法克制,通过政治问题原则、国际礼让与对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尊重等路径进行微妙的权力平衡。但即便面对内外法律交织的争议,法院并不会因此放弃对政府行为的可审查性——只是其介入的边界与审查强度在个案中可能呈现一定的不确定性。

 

   5     被美国“远洋捕捞”带回本土,享有充分辩护权利

若被美国“远洋捕捞”带回美国本土,则可享受美国宪法保护的相关权利。美国宪法的一系列修正案为在联邦法院受审的被告提供了基本的程序正义保障,包括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与沉默权、第六修正案的律师权与对质权、米兰达原则(告知被告沉默权和律师权的义务)以及对有利被告证据的披露义务等。因此,万一不幸被美国“远洋捕捞”带回美国本土,则应该充分利用美国宪法的保护权利进行充分的辩护。

 

相对于当场击毙,带到非美国本土长期关押,或交给反对派处理(有可能死刑),马杜罗踏上美国本土就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一般不会有酷刑折磨,并且纽约州已废除死刑,因此他应该能活下去,说不定还有机会被川总赦免,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6     总    结

美国政府在境外抓人、再带到美国受审的“远洋捕捞”,在美国司法实践里并不新鲜。从1886年Ker v. Illinois案开始,美国法院就形成并长期沿用一条基本立场——除了酷刑和非人道对待的抓捕方式外,普通的抓捕不影响联邦法院继续审理。此后,又经多个判例反复确认(包括涉及条约与国际法争议的案件),美国法院往往认为相关主权冲突主要应由国家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处理,而不是涉及个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据此撤案的理由。

与此相对,豁免属于更“硬”的门槛:是否给予现任元首/高官豁免,很大程度取决于美国政府是否承认其身份并是否提出支持豁免的立场;若行政部门不支持,法院通常不会主动以普通法豁免阻却刑事起诉。

尽管如此,即便美国法院在“远洋捕捞”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中更倾向于认可其执法与追诉的合法性,也并不意味着美国法院在其他情境下就不遵守国际法规则与基本原则。尤其在国际私法与涉外商事争议领域,已有不少中国企业与个人借助美国宪法框架及三权分立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程序正当、法定授权边界与行政程序法等路径促使美国政府败诉或调整措施,从而实现有效维权。实践表明,相较于诉诸国际公法主张或依赖外交交涉,以美国国内法为抓手展开抗辩与救济往往更为直接,也更具可操作性与实际效果。

随着制裁措施、出口管制以及跨境执法合作的增多,此类情形在现实中很可能仍将持续发生。若不幸遭遇美国“远洋捕捞”并被带回其本土受审,或因各种原因被美国政府采取制裁、列名或施加限制措施,当事人仍可依法运用美国国内法体系寻求救济,通过司法程序对相关行政与执法行为提出挑战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吕睿鑫  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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