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号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并即日实施。 ① 《1号公告》明确:“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1号公告》同时警告:“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将首先简要梳理中国出口管制规范框架,其次重点分析《1号公告》所涵盖的内容,最后提出针对企业的合规与应对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应对。
1 中国出口管制法律框架
至今,中国已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出口管制规制体系。
(一)两用物项范围
我国出口管制所规制的两用物项涵盖10个行业领域,包括: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材料加工;电子;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器;导航和航空电子;船舶;航空航天与推进;以及其他物项。 ② 物项类型包括5大类:系统、设备和部件;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材料;软甲;以及技术。 ③
2025年,商务部第55、56、57、58、61、62号公告对稀土全产业链(包括5项:稀土设备、原辅料、中重稀土相关物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稀土回收技术;以及境外相关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即锂电池相关产业链)、超硬材料相关物项、无人机技术、半导体(含芯片及设备)、人工智能(AI)等宣布出口管制, ④ 但决定暂停其实施。 ⑤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规定首次明确并应用了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中的域外管辖规则,即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稀土相关物项时,如果“每个可独立使用物项中中国产受管制稀土成分价值占比高于0.1%”,应当申请出口许可。
(二)最终用户确定
依据商务部第61号公告《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最终用户包括境外军事用户、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50%规则将自动适用于处于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实体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无论该分支机构是否位于中国。
2 《1号公告》内容解读
(一)管制物项
依据《1号公告》,“所有两用物项”均被禁止向特定日本最终用户进行出口。依照前述分析,包括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即锂电池相关产业链)、无人机技术、最终用途为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者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导体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以及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稀土全产业链(包括稀土生产、提纯和回收等工艺)以及超硬材料(包括用于半导体、超精密加工的高端CVD金刚石、薄膜、晶片等)。受到管制的物项还包括与此相关的软件和数据。
(二)最终用户
依据《1号公告》,“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要求“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据此,无论是否为中国企业或受中国企业控制的分支机构,均受到《1号公告》的禁止性要求规制,均不得将受管制物项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值得注意的是:《1号公告》并未要求出口物项具有“最低成分含量”,似有应用“直接产品”规则,达到完全实施出口管制的目的。
3 企业合规风险与应对建议
此次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升级,为企业对日出口贸易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交易时,应采取以下措施,系统、完整地识别并评估其出口物项是否符合《1号公告》的要求。
(一)了解你的客户和最终用户
首先,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贸易的直接交易方和最终用户进行完整、全面的尽职调查。具体而言,出口企业应查明直接交易方和最终用户是否参与了“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活动,无论直接交易方和最终用户的国籍是否为日本籍。在判断是否交易方和最终用户是否参与了“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方面,企业不仅应对直接交易方和最终用户的股权结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还应向直接交易方及下一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明确要求其不得将出口物项用于任何可能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用途,明确不得间接转供、规避我国出口管制规定,并要求其提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承诺。企业必须在全链条上确保最终用户和用途的纯粹民用性质。
(二)掌握出口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同时,正确区分严格受管制的两用物项和可正常进行的商业出口,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因此,出口企业也应当建立内部筛查清单,一是对本企业拟出口的产品、材料、设备、技术进行全面统计,二是与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明的行业领域和管制物项类别进行对比分析。尤其是从事与稀土(如镓、锗、铟相关物项)、关键化学品、特种合金、高端机床、数控系统、高性能复合材料、无人机、特定电信设备、激光与传感器技术、航空航天与推进技术等领域产品、设备、软件和数据出口的企业,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判断。
(三)妥善应对海关监管
在出口过程中,如果企业收到海关《质疑通知书》,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响应,准备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清晰体现出口物项的品名、规格、数量和最终用户信息;并准备说明文件,旨在解释并说明该出口物项不属于管制物项的理由以及最终用户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理由。同时,企业也应及时提供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强有力地证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不属于受管制范围。
结 语
《1号公告》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对日出口管制体系迈入了更具系统性、精准性与域外效力的新阶段。这一公告不仅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了我国已初步建立的、覆盖关键物项和核心技术、针对特定主体的体系化、多维度出口管制监管架构,更通过明确的禁令与追责条款,对中日贸易,尤其是涉及第三方的转口贸易和间接贸易,带来了显著且深远的影响。部分高度依赖出口管制物项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或将面临结构性调整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应深刻认识到出口管制合规的战略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构建并运行贯穿产品生命周期、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的出口管制合规管理体系,并提前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以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实现合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
注 释
①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号 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6年1月6日,https://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6/art_fbb3da556a7642f697fa2530c1535794.html
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https://aqygzj.mofcom.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600926013/attach/202511/a7d3c18725de412c84ed7354d28800f3.pdf
③ 同上。
④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56、57、58、61、62号
⑤《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0号 公布暂停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s://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5/art_47f3f3f7aac8447285df7861cc36fa79.html
(作者:杨青 周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