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集团化布局与多元化经营成为企业发展常态的背景下,“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混同用工模式虽能提升管理协同效率,却暗藏劳动关系归属模糊、法律责任界定困难的潜在风险。尤其当企业面临战略收缩、结构调整或解散清算时,此类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解除极易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甚至导致企业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等沉重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普遍采用“实质审查”与“穿透原则”审理混同用工相关纠纷,摒弃仅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判断劳动关系的表面化审查逻辑,转而聚焦用工实质、责任归属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基于此,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操作经验,系统梳理混同用工下企业解散解除的合法边界、合规路径及全周期管理体系,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1 混同用工的法律定性与用工风险前置识别
混同用工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裁判指引进行认定。法院审查的核心证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关联证据,如股权控制关系、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交叉任职、注册地址或经营场所重合;二是用工行为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多家公司交叉发放工资或报销费用、共用考勤系统或工作邮箱等;三是劳动成果归属证据,即劳动者为多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且难以区分主次服务对象。
我们提示企业,一旦被认定为混同用工,将在解散解除时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首先,劳动关系主体可能被扩大解释,劳动者有权选择向任一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甚至要求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解散行为本身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即便签约公司依法清算,若其他关联公司仍正常运营且具备用工条件,法院很可能认为企业未尽安置义务,属于规避法律责任;最后,经济赔偿责任也将相应扩大,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而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乃至工伤保险待遇等,均可能由多家关联公司共同承担。
2 混同用工下解散解除的合法操作路径
企业若要在混同用工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确保解散行为在程序、实质与形式三个层面均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层面,企业应依法作出解散决议、完成清算备案与注销登记,并保留完整的内部决策文件;实质层面,则需证明不存在其他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关联公司,且已对涉及混同用工的劳动者履行优先协商安置的义务;形式层面,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明确说明解散事由、安置方案与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并注意保留送达证据。
我们建议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合规解除工作:第一步,进行用工关系梳理与责任界定。企业可委托专业律师开展用工合规审计,厘清各关联公司的用工角色,并与相关公司签订《用工责任划分协议》,明确人员归属与工龄计算规则,同时争取劳动者的书面确认。第二步,制定并实施差异化安置方案。对于仍有关联公司存续的,应优先协商劳动关系转移;确无接收主体的,可依法提前通知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而对处于“三期”、工伤医疗期等特殊状态的劳动者,必须履行更加严格的安置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第三步,全面固化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解散决议、清算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状况证明、安置协商记录、解除协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
3 企业混同用工的全周期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将混同用工风险管理嵌入用工管理的全过程,从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处置三个环节系统构建防御体系。
在事前预防阶段,我们建议企业明确用工主体唯一化原则,确保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与考勤管理的主体统一。在劳动合同中可增设条款,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为唯一用工主体,其他关联公司的协作不构成劳动关系,并可预设劳动关系承接机制,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结构调整预留管理接口。
在事中管控阶段,企业应建立定期合规审计机制,每半年或每年对关联公司间的用工情况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工资代付、社保代缴、交叉用工等高风险行为。同时,通过规范工作指令下达流程、明确业务文件归属等方式,在日常管理中强化用工主体的清晰性。
在事后处置阶段,若企业已进入解散程序,则应重点做好争议应对准备。我们提示企业,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关键在于向裁判机关证明解散的合法性、安置的充分性与协商的真实性。通过事先整理的用工划分协议、安置沟通记录、关联公司无法接收的客观证据等,企业可以有效防范被认定为“恶意规避责任”的法律风险。在解散前如能将劳动关系合规转移至其他存续关联公司,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承接承诺,亦有助于阻断连带责任的追溯。
4 典型案例警示与裁判规则提炼
通过两个对比鲜明的案例,我们可以进一步把握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重点。
在一起集团公司混同用工解散案件中,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由乙公司支付,日常工作也受乙公司管理。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直接以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安置。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混同用工,乙公司仍然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甲公司未履行安置义务即单方解除,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案例警示企业,在混同用工背景下,关联公司的存续状态直接关系到解散解除的合法性,简单以“签约主体消灭”为由解除合同,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而在另一则科技公司解散案例中,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其关联公司丁公司此时已停止经营并出具了停业证明。丙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说明了公司解散及关联公司无法接收的客观情况,并支付了法定经济补偿。法院经审查认为,丙公司解散程序合法,且无其他关联公司可承接劳动关系,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例表明,企业若能同时证明“解散程序合法”与“安置客观不能”,并履行了告知与补偿义务,其解散解除行为可以获得司法认可。
5 我们建议:构建“合规+风险兜底”的劳资管理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向企业提出如下务实建议:
首先,应在日常管理中彻底清理“无意识混同”,严格执行用工主体“三统一”原则,即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保持一致。对于确需跨公司支援的业务,建议通过业务外包、劳务派遣等合规方式实现。
其次,在解散过程中始终坚持“安置优先”原则。有关联公司存续的,必须优先协商劳动关系转移;无法转移的,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对特殊群体员工,更需审慎处理,保留其无法被安置的客观证据。
此外,企业可考虑建立劳动争议应急预案,在重大用工调整前引入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核,对解除方案、协议文本进行把关。同时,探索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等方式,转移部分违法解除、工伤赔付等不确定风险,为企业构建一道财务缓冲防线。
结 语
混同用工下的解散解除,关键在于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司法实践奉行“穿透式审查”原则,企业不得利用混同用工或解散程序规避法定责任。唯有建立清晰的用工边界,依法履行安置义务,并保存完整证据链,企业才能在解散过程中实现合规操作,有效避免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将混同用工管理纳入常态化合规体系建设,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妥善处置,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终结与企业的规范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