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环节。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定代表人辞任、解任以及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的“辞任难”“涤除难”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条及最高法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解任及涤除登记程序进行了重要调整和完善,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境。本文将深入分析新规在法定代表人任职主体范围、辞任与解任程序、诉讼变更登记及涤除机制以及表见代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结合过往实践中的痛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实务操作建议,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1 法定代表人任职主体范围的明确与拓展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相较于旧法,新法取消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单一限定,将选任范围扩大至“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这一变化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允许其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和治理结构,灵活确定法定代表人,有效避免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使真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对外代表公司,权责更加统一。
2 法定代表人辞任程序的明确与“联动辞任”机制的确立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一“联动辞任”机制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它彻底解决了旧法下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内部程序复杂、外部效力不明的顽疾。在旧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即使单方辞去了董事或经理职务,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辞任方长期“被法人”,陷入进退两难境地,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新规确认,法定代表人辞任作为一个单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辞任董事或经理的书面通知送达公司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即告终止,无需获得公司另行批准或确认。
3 法定代表人诉讼变更登记及涤除机制的创新与突破
在旧法实践中,当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涤除登记时,辞任方往往投诉无门,登记机关也因缺乏明确依据而难以主动干预,导致“涤除难”成为法定代表人一大痛点。
《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款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辞任方提供了清晰的诉讼路径。法院可根据公司是否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判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即:如果法定代表人提起了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之诉,在诉讼期间,法院负有释明义务,可要求公司在指定期间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确定了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直接判令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怠于参加诉讼或虽参加应诉但怠于在法院指定期间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直接判令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该规定为基层法院处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涤除登记指明了具体的裁判路径,有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确保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4 法定代表人辞任程序变更登记与“窗口期”表见代表风险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为公司设定了明确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对外代表的连续性。然而,在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或公司决议解任生效至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之间,存在一个“窗口期”。法定代表人在“窗口期”如仍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商事活动,公司是否需要对该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的表见代表规则,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款对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窗口期”外部责任承担作出了关键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至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涤除登记期间,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举证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已经辞任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警示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后必须及时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否则将面临表见代表的法律风险。
5 公司内部决议解任法定代表人程序与效力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作出解任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法定代表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被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方式解任法定代表人的生效时间,即一旦公司通过决议方式解任法定代表人,决议作出即生效。该规定强化了公司内部治理的效力,防止被解任法定代表人通过拒绝配合变更登记来“绑架”公司。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公司作出决议解聘法定代表人至办理变更登记期间的窗口期,如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否适用表见代表规则,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应,但结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立法规定,该情形同样适用法定代表人表见代表规则。
6 不适用法定代表人辞任变更及涤除登记一般规则的除外规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辞任、离任等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依照特别规定判令驳回诉讼请求。也即,《公司法》第十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有关法定代表人辞任或离任属于一般规定,如法律或行政法规就法定代表人辞任或离任有特别规定的,遵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辞任或离任的特别规定。
比如,《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据此规定,结合该条款立法本意,破产程序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破产相关工作的法定义务,未经法院许可,法定代表人单方作出辞任意思表示,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破产程序中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司法解释向法院诉请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法院可直接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7 实务操作建议
为更好地适应新规,防控法律风险,笔者结合过去处理类案的经验,分别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角度,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一)对公司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本次司法解释的修订:
1.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辞任和解任的具体程序、时限及违反后果,确保内部治理有章可循。
2.建立应急预案:预先设定法定代表人突发辞任或被解任时的临时授权和决策机制,确保在三十日的法定时限内顺利完成新旧更替,避免出现代表权真空。
3.及时履行登记义务:将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作为公司的一项核心义务,指派公司登记联络人负责,确保在辞任(或解任)生效后第一时间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降低表见代表风险。
4.规范内部决策:确保解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内容明确,并及时将决议结果通知被解任方,固定证据。
(二)对法定代表人而言,在就任或辞任法定代表人时,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自身权益的保护:
1.谨慎担任:在同意担任法定代表人前,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债务情况及治理结构,避免“挂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规范辞任:辞任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妥善保留送达凭证(如邮寄回执、邮件、短信、微信记录等),这是确认辞任生效时间的关键证据。
3.辞任受阻积极维权:若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应及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涤除登记信息,彻底摆脱“被法人”的困境。
4.交接清晰:在离任时,应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公司印章、证照以及其他公司文件或物品,避免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自身带来后续纠纷。
结 语
《公司法》和即将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是对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它构建了一个以“单方辞任+公司及时补选+司法涤除保障”为核心的新秩序,有效回应了长期困扰实务界的“辞任难”“涤除难”问题。新规在保障个人权利、维护公司自治、促进交易安全和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平衡。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准确理解并积极适应这些变化,通过完善内部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共同推动公司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