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国企人员跨境履职刑事合规要点

时间:2025/10/28 阅读:516

 

国企人员跨境履职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委派的人员(如董事、高管、员工等)在境外(如香港、老挝、新加坡等)开展业务活动、履行职责的行为。由于面临东道国与我国双重法律规制,加之地缘政治影响与“长臂管辖”干扰,商业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极易模糊。结合《刑法》《反海外腐败法》等法律规范及实务案例,从风险识别、重点环节、应急处置三方面,梳理刑事合规要点。

 

   1     跨境履职刑事风险的多元诱因与典型场景

国企人员跨境履职的刑事风险源于法律冲突、监管差异与操作失范的叠加,常见于以下四类场景:

 

(一)贿赂类犯罪:“酬金”认定与双重追责风险

印尼《反腐败法》将“gratifikasi(酬金)”界定为涵盖礼物、旅行、服务等任何利益,且设定“一千万印尼盾”的举证责任倒置标准——超过该数额时,收受人需自证非贿赂所得。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认定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跨境执法合作背景下,境外商业贿赂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两地追责。

 

典型场景包括:在东南亚国家项目投标中,向当地政府官员赠送“节日礼金”以加快审批;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考察培训”,实际包含豪华住宿与娱乐服务;通过第三方“咨询公司”支付费用,实质为促成合同签署的回扣。某央企驻非员工曾因收受供应商1.2万美元“佣金”,既被当地以“腐败罪”起诉,回国后又因受贿罪被追究刑责,最终面临双重处罚。

 

(二)财产类犯罪:跨境资金操作中的刑事陷阱

境外资金流转的监管差异易引发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风险。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具有绝对性,而部分国家对“关联交易”“资金拆借”的限制较宽松,导致工作人员误触红线。

 

实务中,三类行为风险最高:一是为规避外汇管制,通过地下钱庄转移项目资金,即便用于企业经营,也可能涉嫌“洗钱罪”被追责;二是利用境外子公司账户“体外循环”,将营收款用于发放额外薪酬,涉嫌贪污罪;三是擅自将国有资金出借给境外合作方,即便签订借款协议,仍可能触犯挪用公款罪。某能源企业外派财务总监曾因“帮朋友周转”挪用500万元项目资金,虽3个月内归还,仍因“国有资金使用权受损”被定罪。

 

(三)经营类犯罪:合规疏漏引发的刑事责任

东道国监管政策与我国法律的衔接不畅,易使正常经营行为陷入刑事指控。部分国家对“环保”“数据安全”等领域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无需证明主观故意即可追责,且可能延伸至企业负责人。

 

例如,在欧盟国家处置工程废弃物时,未按当地标准分类,即便企业已委托第三方处理,项目负责人仍可能因“环境污染罪”被起诉;在东南亚国家收集当地用户数据时,未履行“数据本地化”存储义务,可能触犯我国《数据安全法》与当地《个人数据保护法》,面临“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跨境追责。此外,境外子公司若存在虚假纳税申报、伪造商业合同等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据“属人管辖”追究母公司派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长臂管辖”延伸风险:地缘政治下的合规挑战

部分西方国家将反腐败作为地缘政治工具,对国有企业跨境履职实施过度监管。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将“不当支付”的追责范围扩展至所有与美国有“最低联系”的企业及个人,即便行为发生在第三国,只要涉及美元结算或美国服务器,均可能被调查。

 

某央企在非洲的基建项目中,通过美国银行向当地分包商付款,因未留存完整的付款凭证,被美国司法部以“涉嫌商业贿赂”调查,虽最终未定罪,但耗费千万美元律师费,且项目被迫延期。此类案例表明,跨境履职中的财务凭证管理、第三方合作方背景审查等细节,均可能成为“长臂管辖”的切入点。

 

   2    跨境履职刑事合规的重点环节

刑事合规的核心在于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链条机制,结合国有企业跨境履职特点,需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要点:

 

(一)事前预防:筑牢跨境合规“防火墙”

1.法律适配性审查:组建由中外律师、税务专家组成的合规团队,针对东道国法律开展专项调研。对贿赂犯罪,需明确当地“正常商业礼仪”与“贿赂”的界限——如在中东国家,向政府官员赠送小额纪念品可能合规,但现金类馈赠一律禁止;对财产犯罪,需梳理当地外汇管制、资金拆借的具体规则,避免因“合规误解”引发风险。同时,对照我国《刑法》《监察法》,明确跨境履职中的刑事红线,形成“双重合规清单”。

 

2.人员选聘与培训:将“刑事合规意识”作为外派人员选聘的核心标准,重点审查其过往履职中的合规记录,对曾涉及商业纠纷的人员可考虑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岗前培训需涵盖三方面内容:东道国刑事法律实务(如印尼“酬金”的举证责任分配)、我国跨境犯罪的追责标准(如贪污、受贿的立案数额与量刑梯度)、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如“长臂管辖”调查应对)。定期开展“情景模拟”训练,针对“供应商行贿暗示”“当地官员索贿”等场景,进行合规应对培训。

 

3.第三方合作方管控:建立“跨境合作方合规尽调”机制,对供应商、代理商、咨询公司等实施分级审查。高风险合作方(如涉及政府项目投标的代理商)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签署《廉洁合作协议》,明确“若合作方存在贿赂行为,企业有权终止合同并追责”。定期开展穿透式核查,通过调取交易凭证、约谈关键联系人等方式,排查“以第三方为媒介的利益输送”。

 

(二)事中控制:关键环节的合规把控

1.资金流转合规:严格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境外子公司的大额资金支出需经国内总部“双重审批”,审批材料留存至少10年。对境外费用报销,实行“实质审核”标准——如招待费需附明细清单(含参与人员、事由、金额),差旅费用需匹配行程单与合规票据,杜绝“虚假报销”“超额报销”。涉及美元、欧元等国际结算时,完整留存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防范“长臂管辖”调查。

 

2.权力运行监督:对境外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实行“三重制约”机制:一是权限拆分,将“招标决策”与“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权限分配给不同人员,避免“一人独权”;二是定期轮岗,关键岗位任职期限不超过3年,轮岗时开展“离任审计”,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合作方选择等环节的合规性;三是远程监控,通过ERP系统实时跟踪境外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合同签订等情况,对“异常交易”(如突然增加的咨询费支出)自动预警。

 

3.合规事件应对:建立“跨境合规预警机制”,对“当地官员索贿”“合作方暗示行贿”等情况,要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国内合规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置。应对索贿时,可采取“书面记录+录音”固定证据,必要时向当地反腐败机构举报;对合作方的行贿暗示,需立即终止合作并留存相关证据。同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境外发生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纠纷、被监管机构调查等情况,可考虑24小时内上报国资委与监察机关。

 

(三)事后补救:风险处置与责任减免

1.内部调查规范:发现疑似刑事违规线索后,由合规部门牵头开展内部调查,必要时聘请境外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确保调查程序符合东道国法律。调查需聚焦三方面: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如贿赂的金额、时间、参与人)、证据固定(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责任认定(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调查过程中需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变相拘禁”“胁迫取证”等非法手段,防止调查行为本身引发法律风险。

 

2.跨境协同应对:若被东道国监管机构调查,立即启动“中外律师协同机制”,由当地律师对接调查程序,我国律师提供法律策略支持。配合调查时,需在律师指导下提交材料,避免因“表述不当”自认违规——如在FCPA调查中,不得随意承认“支付为不当利益”,需结合商业背景说明合理性。若我国监察机关开展跨境调查,需主动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同时提供东道国法律的相关依据,争取“合规考量”。

 

3.责任减免争取:对已构成刑事违规的行为,通过“合规整改”争取责任减免。企业层面,需立即终止违规行为、追缴非法所得、完善内控机制,并向监管机关提交《合规整改报告》;个人层面,若工作人员存在“主动报告违规线索”“配合调查”“挽回损失”等情节,可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因“合规制度缺陷”导致的违规,可主张“企业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降低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3     刑事风险应急处置的实务策略

(一)被东道国刑事调查的应对

1.第一时间启动预案:立即通知国内总部合规部门与中外律师团队,明确“谁牵头对接调查”“谁负责证据梳理”“谁统筹内部协调”,避免应对混乱。被讯问时,秉持“合法沉默+依法陈述”原则——对涉及刑事指控的问题,可表示“需在律师到场后答复”;对基本履职情况,如实陈述但不扩大范围,避免“言多有失”。

 

2.证据固定与抗辩: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合规履职证据”,如《合规培训记录》《审批流程单》《廉洁合作协议》等,证明“已遵守企业合规制度”。针对东道国法律的抗辩要点,如在印尼被指控收受“酬金”,若金额未超一千万印尼盾,可主张“公诉人未举证证明为贿赂所得”;若已超该数额,可提交“酬金为正常商业往来”的证据(如合同、发票)。

 

3.跨境协调与救济:通过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了解调查进展,必要时请求协助沟通。对不当的强制措施(如非法扣押资产),在律师协助下提起复议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若调查可能导致“双重处罚”,由国内合规部门协调监察机关,说明“东道国已处罚”的情况,争取酌情从轻处理。

 

(二)被我国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对

1.主动配合调查:接到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知后,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履职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对记忆模糊的细节,可表示“需查阅工作记录后补充说明”,避免虚假陈述。主动提交《合规履职材料》,如审批文件、工作邮件、合规培训证明,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

 

2.辩护策略构建:从“主观无故意”“客观合规”“情节显著轻微”等角度构建辩护思路。若被指控贿赂罪,可举证“行为符合东道国商业礼仪”“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若被指控贪污罪,可主张“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未归个人所有”;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违规,可提交“已尽到监管义务”的证据,争取责任切割。同时,强调“合规整改成效”,如企业已完善内控机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等,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3.企业支持与善后:企业需履行“合规保障义务”,为涉案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如推荐专业刑辩律师、提供履职期间的合规材料。案件办结后,对“因合规制度缺陷”涉案的人员,可给予适当安置;对“故意违规”的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赔偿责任,同时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堵塞合规漏洞。

 

 结 语 

国企人员跨境履职的刑事合规,本质是在“双重法律规制”下实现“风险可控”与“业务发展”的平衡。合规不是“业务阻碍”,而是“跨境安全网”——通过事前的法律适配、事中的流程把控、事后的风险处置,既能防范刑事追责风险,又能提升企业国际信誉。当前,全球反腐败监管日趋严格,国有企业需将刑事合规融入跨境履职的每一个环节,让“合规经营”成为“走出去”的核心竞争力,真正实现国有资产在海外的安全增值。

(作者:赵力姣  汤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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