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浅析刑事辩护保密义务与委托人知情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时间:2025/09/28 阅读:7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常陷入保密义务与委托人知情权的矛盾。化解冲突需先理清底层逻辑,即平衡信任需求与合规风险——既要守保密义务、护司法公正、防程序风险,也要保知情权、消家属信息盲区、固委托信任。本文将先明确二者法律依据与核心内容,剖析其以“不影响司法侦查秩序”为前提的协调关系,最终提可行解决方案,为律师合规平衡二者关系提供指引。

 

   1     底层逻辑:信任需求与合规风险的平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始终面临着保密义务与委托人知情权的两难困境,这一困境在两大关键场景中尤为突出。当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细节,家属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与对案件的关切,会迫切希望知晓案件相关情况——但律师究竟能否与家属沟通案件信息、沟通的边界应如何界定,成为首要冲突点;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随着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全面接触包含证据材料、程序性文书在内的案卷核心信息,家属对案卷内容的知情需求进一步升级,此时律师是否有权将案卷内容告知家属、告知范围应如何把控,又构成了新的关键矛盾。

 

这两大场景所凸显的核心矛盾,本质是律师刑事保密义务与委托人知情权的价值碰撞。一方面,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根本基石,更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程序有序推进的重要屏障:若随意突破保密边界,可能引发证据泄露、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严重后果,直接损害司法秩序;另一方面,家属作为委托关系的发起方,其知情权具有双重依据——既源于委托合同的约定,也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密切相关:若过度限制或剥夺家属的知情权,不仅可能导致家属对律师工作产生误解、削弱委托信任,更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影响家属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最终间接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如何在法律框架与职业伦理范围内,依法依规平衡二者关系,正是本文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要实现这一平衡,首要前提是清晰界定法律法规对律师刑事保密义务、委托人知情权的具体规定——唯有明确二者的法律边界与内涵,后续的冲突解决方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既不突破合规底线,也不忽视合理的信任需求。

 

   2     刑事保密义务与委托人知情权的内容

(一)刑事保密义务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及律师执业相关规定的检索,目前与刑事保密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并不是不能和家属交流案件的有关情况,关键在于所告知的案件有关情况不能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更不能影响和妨碍案件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二)委托人知情权

根据笔者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相关规定的检索,目前与委托人知情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如下: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案件办理程序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

(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三)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可见,委托人知情权的核心是在“不影响司法侦查秩序”(如防止串供、证据毁灭)的前提下,保障家属对案件关键程序性信息与核心法律文书的“合理知悉权”——既满足家属对犯罪嫌疑人人身状态、案件办理进度的正当关切,又通过限定告知范围与条件,避免干扰侦查活动、泄露案件秘密。

 

(三)小结

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对刑事保密义务及委托人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刑事保密义务与委托人知情权并非对立,而是以“不影响司法侦查秩序”为共同前提,相互协调且目标一致的关系。

 

从约束与边界看,刑事保密义务限定律师向家属交流案件信息的范围,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更不能妨碍侦查;委托人知情权则是在不干扰侦查的前提下,让家属获取案件关键程序性信息与核心法律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人身状态和案件进度。二者共同服务于刑事诉讼有序推进:保密义务为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信任、保障辩护权奠定基础;知情权则消除家属信息盲区,减少委托误解,助力其配合辩护,最终在合法框架内实现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统一。

 

   3     刑事保密义务与委托人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方案

根据前文的分析,刑事保密义务与委托人知情权实际并非对立。理解了这个关键点,便能更好地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需以“法律边界为纲、沟通平衡为要”,在严守保密底线的同时,通过制度化、精细化的方式保障家属合理知情需求,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明确“可告知/不可告知”的信息清单,筑牢合规沟通基础

律师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前梳理两类信息清单,避免因边界模糊导致沟通失当:

1.可告知信息清单: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如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犯罪嫌疑人人身状态(如羁押地点、身体状况)、家属可查询的法律文书名称及查询路径(如检察院官网查询不起诉决定书)、律师工作进度(如已会见次数、已提交的法律意见)。

 

2.不可告知信息清单:涵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如涉案人员个人隐私信息、案件无关的私人生活细节)、可能干扰侦查的信息(如关键证人身份、未公开的核心证据内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

 

通过“可告知/不可告知”的清单化管理,律师在与家属沟通前可快速完成信息性质界定:对于清单内明确的可告知内容,能及时向家属传递,让家属对案件形成基本认知;对于需保密的信息,也可依据清单清晰说明不能告知的法律依据。这种方式既能有效避免因信息边界模糊导致的“三缄其口”——防止家属因长期处于信息盲区而反复追问,也能严格守住保密底线、杜绝违规披露风险;同时,家属通过明确的信息获取,可直观感知律师的履职动作,减少“律师未尽职”的误解,进一步巩固委托信任关系。

 

(二)建立“多方位沟通+主动告知”机制,化解信息不对称矛盾

针对家属因信息盲区产生的焦虑与误解,律师需构建常态化沟通机制,变“被动回应”为“主动告知”:

 

1.首次委托沟通:明确告知家属知情权的法律范围、保密义务的核心要求,以及后续沟通的频率(如每周/每阶段反馈一次)与方式(如电话、面谈),提前划定沟通预期。

2.阶段性进度告知:在案件进入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等关键节点,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主动向家属告知进展,例如“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续将申请阅卷,预计下周可前往检察院调取案卷”,同时说明当前阶段可告知的信息边界。

3.具体问题回应:对家属提出的具体疑问,区分“可直接回应”(如“羁押地点是某某看守所”)与“需解释限制”(如“关于涉案证据细节,因涉及保密义务暂无法透露,但后续阅卷后会结合证据制定辩护策略并向您说明思路”),避免简单拒绝,通过解释法律依据缓解家属不满。

 

通过“多方位沟通+主动告知”机制,能有效化解家属信息盲区问题:首次委托沟通,明确权责与沟通规则,提前划定预期,减少后续因认知偏差引发的矛盾;阶段性进度告知,让家属及时掌握案件关键动态与律师工作,消除焦虑,增强对辩护的信心;具体问题回应,区分类型处理,不简单拒绝,通过释法缓解不满,既守住保密底线,又体现专业性与责任心。整体可巩固委托信任,避免家属误解律师未履职,还能为辩护工作争取家属配合,助力案件顺利推进。

 

(三)借助“文书查询+证据保留”机制,拓宽合法知情渠道

律师可引导家属通过法定途径获取信息,减少对律师“单独告知”的依赖,同时降低保密风险:

1.协助查询官方信息:指导家属通过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自行查询案由、办案进程、可公开法律文书等信息,律师可提供查询流程指引。

2.由主办律师把控保密边界,辅助律师或助理负责通报程序性信息,并在沟通时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家属签字确认,确保沟通内容可追溯,避免后续争议。若家属对案件细节疑问较多,对存在争议的沟通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如“某年某月某日,家属询问某某案件细节,已告知该信息涉及案件核心证据,属保密范畴,无法透露,并解释相关法律依据”),必要时可附家属签字确认。

 

通过“文书查询+证据保留”机制,能有效拓宽家属合法知情渠道:协助查询官方信息,引导家属通过法定平台自行获取案件信息,减少对律师单独告知的依赖,既保障知情权又降低律师保密风险;由专人通报信息并做好书面记录,还让家属签字确认,可确保沟通内容可追溯,避免后续争议。对争议内容记录并释法,能进一步明确保密边界,体现律师履职严谨性,既维护家属权益,又巩固委托信任,为辩护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4     刑辩律师不可以给家属告知的红线

很多律师在与家属沟通中存在两难,既要保护家属知情权,又要防范自身风险,那么具体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肯定得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调整。但我们可以做到的是:先划清给家属交流的红线,什么绝对不能说;之后再慢慢根据案情的变化,以及刑辩律师自身经验的增长,就更容易把握方式方法了。

 

跟家属交往中,绝对不可以触碰的几大红线:

(一)不能给家属提供涉密案卷或案卷复印件

长久以来的一个误区是:刑事卷宗绝对不可以外泄,卷宗材料属于秘密。但根据《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卷宗不是当然属于国家秘密;如果涉及国家秘密,需依法定密,并在卷宗上标注秘密级别(秘密、机密、绝密)。

 

但如果卷宗上标有秘密字样的,绝对不可以给家属提供或者翻阅。当然前述仅为不涉及刑事泄密的行为准则。如果出于执业风险防范和各地律师执业规范要求(避免被惩戒),则依然建议不要给家属提供或者复制案卷。

 

(二)敏锐察觉嫌疑人或者家属妨害作证的言论,并拒绝传递

有时当事人传递的一些信息,它的目的明显是妨害诉讼的。刑辩律师应当敏锐感知,而不要充当其妨害作证的工具,成为《刑法》第306条的牺牲品。

 

比如有一次案件的交流过程中,一个年轻律师提过会见的一个当事人。那个当事人其他的什么事情都不谈,反而反复强调,让律师告诉他老婆说柜子里哪一格有一双鞋,让他老婆把那双鞋给扔掉。这种情况下,虽然说当事人明面上指的是一双鞋,但是一个略具法律知识的人就可以判断他这个行为明显是可能有转移赃物或者转移证据的目的。这种状况下,如果律师把这种信息传递出去,并且当事人家属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最终一旦事发,律师将直接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三)不能告知家属,案件中证人应该具体怎么说事实,证据应该是什么样的

虽然基于《刑法》第306条的限制,很多刑辩律师对于取证和找证据持否定态度(这个观点是否正确暂且不谈),但有的案件必须需要证人或寻找证据的情况。

 

如某未成年人犯罪,但其户口上登记错误,是成年人。而家属口头告知,有一位证人知道其真实出生时间,或有一些书证可能记载了其出生时间。这时,辩护律师应当慎之又慎。如果一定需要取证的时候,只能告诉家属需要一个证明什么事实的证据,而不应当告诉家属证据具体是什么样的,或者证人那句话应当怎么说。否则,一旦家属伪造证据,则刑辩律师难逃教唆和共犯的嫌疑。

 

(四)虽不违法违规,但影响当事人情绪、影响办案的事实,不能告知家属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专业的律师肯定要比当事人家属及当事人保持更为理性的这种视角来看待问题。因此,有些涉及尖锐冲突或者可能刺激家属或者嫌疑人情绪的事实,则不应当告知。

 

比如在一些贿赂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认为某一个指认他受贿的行贿人和他之间根本没有经济往来关系,其完全是诬陷、陷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向当事人家属全面转述了这种情况,嫌疑人的观点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家属情绪失控(且不论其观点是否正确),家属可能会对证人做出一些攻击性的言行,这种情况也会让当事人的家属以及律师均陷入风险之中。

 

又比如笔者办理的某聚众淫乱案件中,嫌疑人可能了解一些法律规定,主动告知其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前就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则其可能构成多罪,即还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这是涉及嫌疑人法律责任的关键事实,辩护律师可以和嫌疑人深度沟通,但显然不适合告知家属。该疾病会极大刺激家属情绪,如果导致家属情绪失控,无论是对案件程序推进的配合,还是对嫌疑人生活上的照料,都会带来极大麻烦。更何况嫌疑人所犯罪行最多判处有期徒刑,其可能仍会和家属生活在一起。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辩护律师都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告知家属。

 

综上所述,正如笔者经常给家属或者团队年轻律师说的一句话:“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想要达到理想的效果,嫌疑人、律师、家属的作用各占三分之一。家属的重要性绝对不是送送衣物那么简单,其很多行为深刻影响案件的发生和发展,乃至最终的结果。”

 

因此,我们应当满足嫌疑人家属对案件的基本知情权,应当对他们进行一些权利告知,并引导他们正确配合诉讼。而且也要向他们进行风险告知,避免以身涉险。告诉他们不要和证人接触,不要提供真实性不能确定的证据,更不能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去影响司法公正。

 

向嫌疑人家属传递不当信息的方式是饮鸩止渴。迎合家属的方式往往表面对嫌疑人有利,实际上有可能是坑害了嫌疑人及其家属,导致雪上加霜,进一步陷入被动。

(作者:李玥斌  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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