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0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秘书处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指导的“四川—南亚东南亚国际商事法律对话交流会”在四川锦江宾馆成功举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副会长王志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秘书长贾珅、菲律宾-中国了解协会主席劳尔·兰比诺等领导为交流会分别致辞。来自南亚、东南亚及国内的商事法律专家、仲裁员、律师及企业家代表等百余人参加会议。管委会副主席、香港办公室主任杨青受邀在“跨境商事争议协作”研讨环节作“南亚东南亚跨境交易争议解决的关键考量”主题分享。
杨律师从跨境交易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机构选择考量与风险防范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分享。
首先,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他以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与印尼5国为例,就诉讼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审理时限、公平性、成本及可执行性几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均未签署司法协助协定,法院判决只能依据互惠原则到对方申请承认和执行,难度很大。而仲裁裁决却能够依据《纽约公约》在全球172个成员国便利获得承认与执行,因此仲裁是处理南亚、东南亚跨境商事纠纷的更优选择。
随后,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与仲裁条款的设计上,他深入分析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及境内区域性与地方性仲裁机构的优劣势,并结合团队成功代理的“A直播公司与印尼主播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直播合同纠纷案”等国际仲裁案件经验,建议企业需要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他特别提醒企业,在设计仲裁条款时要注意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避免诉讼与仲裁并存的矛盾约定,并就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员、仲裁语言等核心要素作出明确和有利约定,使用“应提交”等强制性措辞而非“可提交”等选择性表述,从而最大程度预防风险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杨律师提出了五点建议:1.选择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仲裁或调解);2.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并约定好仲裁条款;3.签署好交易文件,预防风险是成本最低和最有效的方式;4.重视证据收集与保管;5.争议发生后,聘请好专业律师积极应对。
在“投资合规双轨对话”环节,本所战略合作所马来西亚Mohamed Ridza & Co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Mohamed Ridza先生从马来西亚投资合规及法律风险防范角度发言交流。在洽谈咨询环节,杨律师与Mohamed Ridza分别与多家企业、律所进行互动交流与洽谈,为企业出海提供了诸多实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