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伪造公司印章罪实务要点解析

时间:2025/08/07 阅读:483

 

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伪造公司印章是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对企业造成经济和商业信誉上的双重影响。印章不仅是商业活动中确认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作为公司意志的外在象征。《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旨在维护市场主体的信用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然而,由于法律条文简约且缺乏配套司法解释,实践中对该罪认定常存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尝试从以下要点厘清本罪适用边界。

 

   1     犯罪对象范围:不限于公章与备案印章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对象需结合印章的实际功能认定:

(一)部门章与分支机构印章: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等具有业务处理能力,能够对外代表公司处理特定业务的印章,属于本罪规制范围。如建筑企业的项目部章常用于工程签证、材料采购等环节,伪造此类印章足以影响交易安全,应认定为犯罪。

 

(二)未经备案的印章:印章备案属于行政管理手段,未备案但实际用于公司业务的印章,只要能代表公司意志,即属于本罪对象。实践中,部分企业为便利业务,私刻专用章且长期使用,伪造此类印章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三)电子印章与印影: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已获认可。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电子印章或直接制作印章印影(如扫描件合成),与伪造实体印章具有同等危害性,应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四)法定代表人私章:若私章用于公司事务(如银行预留印鉴),伪造此类印章可能构成本罪,故作为犯罪对象的此类私章须具有可识别性、指向唯一性;单纯个人用章则不属本罪对象。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印章: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公司登记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公司法人,伪造其印章制作学历证明的,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

 

(六)与真实印章的差异:伪造的印章足以使公众误认,即便与真实印章存在细微差异(如字体稍异),仍可能构成本罪。

 

   2     立案标准:数量与情节的综合考量

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标准,由于缺乏统一司法解释,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该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等单位印章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有观点认为是结果犯,只有达到一定情节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数量+情节”的综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刑事处宋颐阳在法答网上回答咨询的意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可以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门槛;需要升档量刑的,可以按照入罪门槛的五倍标准把握。当然,对于所涉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号)第4条规定浙江省的立案标准是伪造1枚印章直接获利6万元以上;伪造1枚印章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伪造3枚以上印章。该规定对于直观把握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标准具备一定参考价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政处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伪造印章的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分别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如因本单位印章丢失而伪造、未获利且及时改正等,可不予刑事追究,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留出空间。

 

   3     行为性质认定:购买假章可构成共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实践中,部分行为人虽未直接伪造印章,但其购买伪造印章的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参考《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明知是伪造的公司印章而购买的,可视为伪造行为的共犯。

 

例如,行为人主动提供公司印章样本委托他人刻制,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假章并用于签订合同,即便未参与实际伪造过程,仍可能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行为人虽无伪造印章行为,但系犯意的发起人,其为卖家提供样章的行为,等同于为卖家伪造行为提供了帮助,故行为人可能与卖家成立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共犯。

 

   4     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知与放任的排除

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无制作权限仍伪造印章,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犯罪。例如,刻章店未核实委托人资质即承制印章,若能证明其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明显存在瑕疵(如无营业执照副本),刻章店仍予承制的,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而构成共犯。

 

   5     追诉时效:行为终了与持续侵害的区分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由于伪造公司印章的隐蔽性和被发现的滞后性,实践中需注意区分。若仅伪造印章未使用的,时效从伪造完成时起算;若伪造后持续使用,但该使用行为并没有与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的公共信用”被侵害的不法状态同步持续,只是不法状态的持续,其时效仍从伪造行为结束时起算,而非使用行为终了时。例如,2010年伪造印章后,使用该印章提供了担保材料并获得借款,到2016年才发现,因该使用行为未与公司印章被侵害的不法状态同步持续,故应认定为已过5年时效,可能不予追诉。

 

   6     罪数关系: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的处理

伪造印章常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司法实践中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牵连犯:伪造印章后用于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从一重罪论处。例如,伪造印章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若诈骗金额达到定罪标准,以合同诈骗罪定罪,不再单独评价伪造印章行为。

 

(二)想象竞合:伪造印章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例如,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制作学历证明,同时触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与诈骗罪,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结  语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需兼顾形式违法性与实质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避免机械套用数量标准,而应结合行为目的、后果等综合判断。企业在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如欲进行刑事控告,需提前审查是否可以通过刑事控告的“实体关”“证据关”“程序关”,避免劳而无功,可以综合运用行政、民事手段予以救济。个人则需警惕“购买即共犯”的法律风险,避免因侥幸心理触犯刑律。在法律适用层面,亟待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立案标准与行刑衔接规则,以统一司法尺度,实现不枉不纵。

(作者:尹菁  汤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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