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当执行陷入困境,债权人如何破局?(上)

时间:2023/07/03 阅读:620

 

摘要:民事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和法律程序,最为直接和简单,但弊端在于手段和方式较为单一,有时无法解决某些复杂或者特殊的困境。而破产程序有着特殊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有着单纯民事执行达不到的效果,更加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债权   执行   困境   破产

 

在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下,债务人的财产若不足以偿还债权,在缺乏其他有力担保时,债权人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亦难以到位,并且经常还会出现各种情形,导致执行难以实质推进。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或许可以考虑通过破产程序,充分利用其特有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回收债权或者在相当程度上提高债权回收率,以保障自身权益。以下是几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公司股东存在未到期出资 

 

【典型情形】

A公司于2016年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甲、乙各自认缴出资50万元,并且在公司设立之时均缴纳出资15万元,剩余出资的期限为2035年之前。2020年,A公司因经营对债权人丙负债60万元,债权到期后丙发现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

 

问:债权人丙如何破局?

【破局思路】

直接或者通过执转破程序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监督破产管理人要求未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并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如果破产清算程序中仅有一个债权人丙,股东补足的出资将全部用于偿还丙的债权,丙的债权60万元可以获得全额收回。

 

【法理分析】

我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包括认缴期限和金额,在认缴期限未届至之前,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公司破产时,将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不再受认缴期限的限制,股东应当自破产受理之时缴纳未实缴的出资。股东补足的出资,将由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分配。

实践中,股东在认缴期限届至前未实缴出资的情形较为常见。因此,若能推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则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且不受认缴期限限制,以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并提高债权回收率。并且,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检索途径也较为便捷。当然,能多大程度上增加债权清偿率,也要看股东本身的债务清偿能力。

至于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应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最高法院推选的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青岛中院在审理上诉人许某某、通舜公司、周某某与被上诉人铸鑫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符合加速到期条件的,要就不足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情形二:发现股东存在抽逃情形 

 

【典型情形】

A公司于2016年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甲认缴出资80万元、乙认缴出资20万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A公司股东甲、乙已经缴纳全部出资。2020年,A公司因经营对乙负债60万元,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丙发现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掌握了股东甲抽逃出资60万元的线索但是无证明材料。

 

问:债权人丙如何破局?

【破局思路】

直接或者通过执转破程序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监督破产管理人通过清查银行流水、财务审计等方式调查股东出资情况,并要求其追回股东抽逃的出资本息,归入破产财产以清偿债权。如果破产清算程序中仅有一个债权人丙,追缴股东抽逃的出资将全部用于偿还丙的债权,丙的债权60万元可以获得全额收回。

 

【法理分析】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包括股东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举证是一大难题。

在债务人破产时,管理人将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可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财务审计等多种方式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并且这也是其法定职责。股东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股东向公司承担相应的出资补足或者返还义务。相较于债权人,管理人更加容易收集、掌握证据材料,更加容易追缴股东出资。

并且,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使对外转让所有股权,仍不能免除其出资不实的责任。

股东补足或者返还的出资,将由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三:债务人已资不抵债仍进行偏颇清偿行为 

 

【典型情形】

A公司于2016年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甲、乙均已完成出资义务。2020年,A公司因经营对丙、丁各负债30万元,2020年6月,债权人丙在获得胜诉判决并申请执行才发现,A公司已经是个“空壳”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获知A公司曾在2020年3月主动偿还了债权人丁30万元。

 

问:债权人丙如何破局?

【破局思路】

直接或者通过执转破程序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监督破产管理人撤销A公司偿还债权人丁的30万元,并归入破产财产以公平清偿债权。如果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有丙、丁两个债权人,就管理人追回的30万元财产,债权人丙可以分配15万元。

 

【法理分析】

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为偏颇清偿,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六个月内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偏颇清偿行为撤销后,获得偏颇清偿的受益人应返回财产,并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向全体债权人予以公平分配。

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偏颇清偿的行为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利益,有违破产法公平原则,因此法律赋予了管理人撤销权。可撤销的偏颇清偿行为应符合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是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临界期间(6个月或1年,不同情形依法适用不同临界期限);二是个别清偿行为发生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三是个别清偿行为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当然,偏颇清偿行为存在不得撤销的法定例外情形,包括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四: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 

 

【典型情形】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对债权人丙负债500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债权人将A公司诉诸法院,虽然获得胜诉判决却无从执行,A公司银行账户无资金、项目工程已经烂尾并且存在抵押,房屋销售的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问:债权人丙如何破局?

【破局思路】

直接或者通过执转破程序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要求破产管理人全面清查A公司银行流水、对外交易以及资金走向等,对A公司转移的资金、财产予以追回,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分配。

除此之外,可以通过破产重整为项目引进投资人和注入流动性,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获得债权清偿。

 

【法理分析】

法院受理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存在隐匿、转移、不当处置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相关财产。

相较于债权人,管理人能够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资料和情况,并且管理人是由法律及财会等专业人士履职,能够通过调查银行流水、审计等专业手段,更容易调查发现债务人相关人员隐匿、转移、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并能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追索。

其次,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担任、专业人士履职,调查、维护破产企业财产是其法定职责,并且其报酬也与债权人的清偿额直接挂钩,因此有能力、有义务、有动力去积极调查发现、追索、维护债务人的财产。

并且,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上述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管理人未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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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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