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破产重整债权保障专题引序 |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之痛

时间:2022/06/27 阅读: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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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已经是债权人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有必要考虑的风险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行以及持续数年疫情的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涉及各行各业,国企破产案件数量增加,并且出现资产负债巨额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破产重整案件。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案件数量保持在10%以上的增速,总体资产负债规模也呈现较大增长,并且涉及到房地产、建筑、制造、餐饮、航空等各行各业。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关注度比较高的有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出现特大型企业集团破产重整案件,比如: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破产案件,万亿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千亿校企,曾经的“国货之光”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芯片霸主”,清华紫光集团破产重整案等。

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渐推动落地。2019年,《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将探索、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上日程。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开启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试点。除此之外,具有个人破产制度部分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也在浙江、山东、四川等全国各地法院铺开,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实践经验。

综上,破产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从中小企业到大型企业集团、民营企业到国有企业、企业法人到自然人,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债务人破产,将会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经济现象,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债权人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有必要考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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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被牵着鼻子走”与“雾里看花”

 

对于处在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人来说,普遍有种被动的感觉。包括: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债权人难以进行复议或者上诉;指定管理人,债权人缺乏话语权;抵押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名存实亡”;债权人难以对合并破产提出有效的异议;对于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只能选择是否同意,且即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法院也可以强制性裁定批准,而债权人又缺乏有效救济途径等。

仿佛除了申报债权,债权人就只能等着管理人、债务人提出各种方案来表决,“只能上桌,不能点菜”,始终“被牵着鼻子走”。

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被牵着鼻子走”,有着破产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人执业不够规范等各方面原因,更多的是债权人对破产法律制度与破产重整程序不够了解,专业知识度不够,对破产重整的走向与流程、合并破产、各种方案、投资人引进、自身在破产程序的权利等不够了解,对各种方案的利弊分析不透彻,多有种“雾里看花”的感觉,因此导致难以有效地参与和保障自身权益。

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姿态,决定其利益的保障程度,而破产程序具有高度专业化和复杂性的特点。有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三大程序,三大程序能互相转换,并又衍生出预重整程序;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管理人、法院、政府机构等各方利益交杂的主体;又有企业重整案件中复杂的清偿方案、交易架构和重组设计等。

 

(破产程序与参与主体)

 

破产已经成为一门显学,但是我们检索发现,实务中鲜有关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系统性介绍和研究,更多的是站在管理人履职和企业重整新生的立场。有鉴于此,我们决定推出这个栏目,系统全面介绍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债权实现以及享有的权利等,分析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关注的重点以及如何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并辅以案例实证,以期为债权人提供一些参考。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保障。

 本文作者 

本系列文章的作者来自中豪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债权保障团队,团队成员包括柴佳邓舒丹尹璐胡俊律师,均具有丰富的破产重整案件办理以及债权保障法律服务经验。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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