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新闻】合伙人杨青受邀为贸促会重庆调解中心作商事调解员实务分享培训

时间:2021/07/16 阅读:1638

 

2021年7月15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调解中心、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换届大会暨一站式商事争端解决平台集体签约仪式隆重举行。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党委书记陈正荣、市高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治元、市商务委总经济师李巡府及相关区县人民法院分管领导出席活动,市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何毅出席见证签约并讲话。重庆市涉外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新聘调解员、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代表150人参加本次活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王芳作了“在《新加坡公约》背景下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前景”的主题演讲。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马莎作了“诉调对接工作发展新趋势——从法院视角”的主题演讲。合伙人杨青在会议上作了“商事调解员实务经验分享”的主题演讲。

 


杨青律师以其调解成功的一起疫情期间某中国企业与某印度企业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调解案为例,为参会嘉宾分享了作为商事调解员在处理国际商事调解案件中的经验和心得体会。该案由印度驻北京大使馆转介而来,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杨青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和各种调解技能,前后历时2个多月,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调解结果,印度驻北京大使馆最后向贸促会和杨青律师分别发来了致谢函。该案在疫情的特殊时期能调解成功,也充分体现了调解作为与诉讼、仲裁并驾齐驱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所体现出的灵活性、低成本、自愿性和便利性优势。

基于该案的成功调解经验,杨青律师就调解员在商事调解案件中的工作开展提出了具体建议。对于调解员的准备工作阶段,一是要分析案件当事人的争议冲突,包括利益冲突、关系冲突、法律责任冲突;二是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的单方沟通,将调解过程结构化,其方式可以包括与当事人建立关系和信任、确定争议中的实质问题、指导各方进行谈判、确立调解目标等。在谈判和交涉阶段,调解员应引导各方进行以利益为基础的谈判,包括提供让各方充分表达的计划、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性、当事人因出于顺利谈判以及未来业务和声誉考虑进行关系管理等。同时,调解员应当找出双方的共通点及不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同和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情绪,管理当事人的心理。此外,在谈判过程中遭遇僵局时,调解员应尝试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及成因,然后实施相应策略以打破僵局。对此,杨青律师进一步提供了12条具体策略建议,以应对调解谈判中的僵局。

最后,杨青律师结合案件进一步分享了三点经验。他提出,首先,不同于法官和仲裁员,调解员没有任何职权,完全凭着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准确把握及当事人心理的有效引导,循序推进调解工作。尤其在涉外商事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需要调解员不仅仅分析案情本身,还需要同时考虑文化差异等各方面因素,才能为案件设计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因此,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调解员有更多的耐心。其次,在涉外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对调解方案执行的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障碍事先进行充分思考,一定要有闭环思维,从而避免在执行调解方案过程中可能在某环节遇到实质障碍,从而无法实际执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方案。最后,调解员在调解中时刻要以各方当事人可以感受得到的公平、公正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来自2个或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让各方当事人感受公平、公正对待更是重要,取得当事人信任是调解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和基石,一旦调解员给任何一方不公的感觉,则很难让该方配合调解工作,将很可能意味着调解失败。

 

 

随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签署《新加坡公约》,国际商事调解进入发展新时代。在国家和地方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下,我国商事调解机制和平台建设取得显著发展,商事调解和诉讼、仲裁的转化和互补明显加强,商事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突出。我国商事调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机遇。中豪律师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更加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包括商事调解在内的跨境争议解决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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