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裁判文书生效后案外人救济途径解析

时间:2021/07/10 阅读:3673

 

摘  要: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诉讼结果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层出不穷,我们正在办理的一个执行案件中也存在侵犯案外人(客户)利益的情况。客户从银行受让了开发商的一笔债权,该债权是到期未收回的银行贷款,同时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都抵押给了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客户发现该开发商还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生效判决,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确认,且施工单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如何维护客户的权益?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提出执行异议?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异议如被驳回,是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再审?案外人何种情况下选择何种救济程序是容易混淆和迷茫的法律区域。笔者就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对裁判后案外人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分析。


关键词:执行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救济


  1  

几种救济途径的法律概念解读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系第三人因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法律赋予本应参加原诉的第三人有权通过另诉的方式撤销原生效裁判。

 

(二)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程序违法、失当,或法院的执行侵犯其实体权利时,法律提供的救济渠道。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侧重于执行程序的违法性和失当性,目的是要求法院撤销、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阻却、排除法院的执行。执行标的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具有实体权益,排除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三)执行异议后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2  

几种救济途径的区别

 

(一)行使权利的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

 

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当事人外,其他行使权利的主体都可以认定为案外人。

 

(二)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三)救济程序

 

 

  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和实务裁判要点分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主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的身份条件。

 

在最高法指导案例“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最高法认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4  

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的法律规定和实务裁判要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乔红、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820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违法变更执行标的的主张系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依法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及执行异议复议。

 

  5  

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和实务裁判要点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是法院的执行侵犯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是为了解决民事权利之间的对抗,以及谁的权利更具有优先性。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

 

执行异议之诉,实质上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所产生冲突的解决 ,实务中倾向性但仍有争议的观点:如果是物权与普通债权人产生权利的冲突,那么物权基于排他性的特性,优先于债权;如果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均具有实体权益,那就需认定谁的实体权益更具有优先性。对于担保物权人能否排除执行,如果案外人享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基于该类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可以排除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6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第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的途径通常有两种:

 

(一)可以先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提执行异议。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驳回执行异议后,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只能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7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

 

(一)案外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两方式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使用。

 

既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案外人能否同时行使这两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诉解释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1款、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两方式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使用。

 

(二)执行异议诉讼中,究竟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启动再审程序,应根据案外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具体分析作出判断。

 

以上仅为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对裁判后案外人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简要的分析论述。实践中,案外人判后救济纷繁复杂,观点争议较大。我们会进一步深入研究。

 

 注   释 

① 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五期,123页。

② 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③ 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

④ 朱淼蛟、唐学兵、曹慧敏《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载《法律适用》,2006年

⑤ 胡玉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研究》,载《青年科学》,2014年

(作者:孙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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