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破产清算程序中资产处置路径研究

时间:2021/03/01 阅读:2641

 

【摘要】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但管理人在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时,难免会遇到债务人资产处置手续不齐备、处置费用高于处置价值或与其他权利主体的资产形成合成物处置存在阻碍等情形。如何清晰界定破产财产产权以及如何有效、高效地析产和处置,让每一项资产能物尽其用,实现最大价值,是每个破产企业管理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清算   资产处置   价值最大化

 

一、破产清算企业在建工程的处置

(一)情况简介 

我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A公司名下有大量工业用地,但该土地及地上建筑仅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无相应产权证件。在此种情形下,大量买受人担心在资产权属转让过程中无法顺利办证过户,取得所有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处置过程中存在阻碍。另外,该土地所属工业园区范围,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处置,并积极安排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实务操作 

1.辅拍机构的选定

管理人考虑到中机公司资产种类多,资产价值较大;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可能需要多次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决定公开聘请辅拍机构处置资产。在拍卖过程中,辅拍机构主要的职能为对拍卖实物进行拍摄(航拍)、制作拍卖公告、制作竞买须知、带领意向购买人实地看样。在辅拍机构报价中,一家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明显偏低,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管理人团队经综合考虑选择了报价第二低的乾德公司作为拍卖辅助机构。

 

2.完善转让手续

根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部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该土地建筑物没有权证,实际属于在建工程,拍卖情境下,在建工程需要面积准确、质量合格。关于面积准确,管理人聘请勘测院进行规划建筑面积核实测量,并出具竣工核实测量报告。关于质量合格,我们聘请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工程房屋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完善了在建工程办理权证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转让风险点 

在建工程即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在转让过程中需谨慎调查土地不满足法定转让条件或存在转让限制。标的资产解除抵押、查封风险(通常在建工程都会存在抵押给金融机构用作融资的行为,转让前必须让转让方提供相应的借款证明用于办理解除标资产的解除抵押、查封)。转让方是否存在虚增成本的情况,需要查看相应的费用证明。查看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等情况,避免后期因原施工单位未结清工程欠款而导致无法接管现场工程等问题。另外,如有部分在建工程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出让和接收双方应确保了解当中合同内容及处理方式,在项目转让后,应通知预购人。

 

二、破产清算企业共有产权房屋的处置

(一)情况简介 

我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B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B公司住所地房屋为与另一企业C公司按份共有房产。据了解,C公司也曾在该房屋内实际办公。

 

(二)实务操作 

1.核实共有人信息

管理人首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该房屋共有人C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一方面了解C公司的联系方式及存续情况,另一方面,核实B公司与C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

 

2.征求共有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管理人通过企业登记信息联系C公司工作人员,并向C公司了解资产权属情况。在根据材料显示该房产确为两公司共同出资购买后,管理人征求C公司的意见,是否同意进行资产变现,C公司同意后,向管理人出具委托书,委托破产管理人对该资产进行统一评估、统一拍卖,并且评估费用由双方按份额承担。随后,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投票通过后,通过淘宝网公开处置该房屋。管理人在拍卖详情中明示共有产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延伸问题 

在处置该房屋时,若该房屋为共同共有,是否可以直接转让?其实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第1款之规定,按份共有的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申请。而共同共有的则需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三、破产清算企业三无车辆的处置

(一)情况简介 

我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D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从债务人了解到公司成立之初有采购一批车辆,但因公司2016年股东之间因经营问题出现矛盾,车辆后台监控APP停用,导致车辆没法定位到具体的位置无法监控、找回,据债务人介绍车辆权属证照、车钥匙均丢失。管理人到车管所查询了解到,目前挂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共计196台,但据车管所提供的信息显示,上述车辆基本都存在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且基本上均达到报废标准。

目前,经过管理人协同债务人已找到登记在名下的15台车,因该批新能源电动车系政府补贴车辆,无法进行司法拍卖处置。管理人联系了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方派技术工人前往车辆停放地点查看现状后表示:因该批车辆停放位置周围道路限制,作业车没法进场,报废回收处置成本太高,不愿意接手该批车辆。

 

(二)处理路径 

1.制作处置方案

管理人制作《处置预案》,从快速高效、节约成本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管理人将联系3家以上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进行询价,并将最高报价通知到各债权人,如债权人对最高报价不满意,可于接到通知5日内:①向管理人推荐出价更高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同时提交被推荐企业出具的报价函;②债权人以管理人通知到的最高报价基础上进行报价,直接受让该批车辆并出具承诺受让的函,有多名债权人进行报价的,则取报价最高的债权人为受让方。如没有债权人向管理人推荐报价或承诺受让的,则以管理人通知到的最高报价单位作为该批机动车报废回收的接收公司。

 

2.联系回收公司

因报废费用过高,不利于全体债权人受偿,管理人通过网络搜索,找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所属15辆没有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车辆进行废铁处理。面包车拆解废铁处理价格平均在300元人民币左右;箱车拆解废铁处理价格平均在600元人民币左右。

 

四、总 结

回顾破产清算程序中资产的处置全过程,如何尽可能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是每个破产企业管理人需要思考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中,并非一帆风顺,常常会涌现出许多阻碍变现的问题。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以创新和发散性思维,切实从破产资产特性的角度出发,量身打造不同资产的处置模式,而非以“一刀切”的模式将资产处置固定模式套用在具有不同特性的资产上,争取资产处置既能高效又能价值相对最大。

(作者:宋琴  熊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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