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新经济形势下危困企业脱困重生途径比较

时间:2020/11/23 阅读:1795

 

摘要:受到新冠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影响,许多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甚至有些企业不得不考虑如何脱困重生。脱困重生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处理负债。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有三种方式可以帮助危困企业有效地处理负债,帮助危困企业脱困重生。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引入股权投资人等三种方式,在操作程序、推进力度、保护危困企业出资人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对危困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适地选择快速有效的途径实现重生。

 

关键词:破产重整   债务和解   引入投资人


2020年开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中华大地,虽然我们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疫措施防控疫情,但是此次疫情依然对我国经济产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尤其许多中小企业面临的冲击是关乎生存的。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危困企业该如何破茧重生,不仅是政府机关、经济学家需要考虑的问题,更是我们法律人需要真切关注的社会热点。治恶疾需良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选择何种途径帮助危困企业脱离困境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引 言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疫情下中国新经济产业投资研究报告》显示,2020开年的新冠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约有85%的中小企业现金只能维持3个月以内,接近30%收入将下降50%以上。不少中小微企业面临严重经营困难,重大型企业根据行业特性受疫情影响波动较大,酒店、旅游、餐饮行业直接受到疫情影响,房地产、建筑施工类企业受到整体经济下行影响出现现金流断裂等打击。

如今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并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对我国乃至全球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虽然政府采取种种举措介入市场,希望通过有效的经济调控、财政政策刺激、发行国债等方式挽救危困企业,但力不能全,疫情将导致更多的企业不可避免地陷入违约债、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这些企业不得不思考是就此死去还是绝地重生以及如何重生。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司法焦点也更多地聚焦到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建立健全破产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破产法庭,培养优秀破产案件审判者、工作者的方式,做好危困企业的重整或企业挽救工作。

危困企业脱困重生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负债。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终结危困企业负债只有两个方向:其一是通过破产程序重整企业负债;其二是不进入破产程序,由危困企业自行或借助第三方力量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偿还方案。具体而言,危困企业脱困重生的方式主要包括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引入投资人等3种方式。

 

二、破产重整程序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可以概括为:其一,从债权人角度,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其二,从债务人角度出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

在实践中,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时,我们一般建议企业在启动破产重整案件前做两项准备工作:其一,聘请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出具报告,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的主要情况;其二,根据审计评估报告,草拟重整计划,提交人民法院备存。这两项工作的意义在于帮助企业快速、全面地了解资产负债情况,对于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重整还是清算,重整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明确;草拟重整计划,是为了给予人民法院信心,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增加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概率。

 

(二)破产重整程序的关键 

破产重整程序推进的关键是拟定并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关键内容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并清偿债务以争取最广大债权人对经营方案的支持。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需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结合危困企业自身的具体特点,从商业经营角度出发,找准危困企业未来有效的可持续盈利的经营方案。因此,从该角度出发,重整计划草案更像是一份经营方案,而非法律文书。但是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能够执行使危困企业获得重生的关键是草案是否能够得到债权人的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何获得债权人表决同意,即涉及到危困企业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此为法律从业者所擅长的专业问题。

一般而言,我们按照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性质及金额进行分组,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由每个债权组分别进行表决,当每个债权组表决均达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此后该重整计划草案再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可予以执行 ① 。在对债权人进行具体分组时可分为六个债权人组,具体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人组、小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组以及出资人组。

根据各组债权人债权性质、金额以及人数,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制定不同清偿方案,争取人数过半和金额过三分之二。如果存在某个或某几个债权人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发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危困企业或者破产管理人可以与未表决通过的债权人组进行协商,获得第二次表决的机会。

 

(三)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势 

1.法律强制性 

与其他债权债务处理程序相比,破产重整程序最明显也最具优势的特点在于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企业破产法》第八章对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危困企业的后续经营,重整计划草案的强裁以及执行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旦由人民法院确定了危困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论是危困企业、破产管理人,还是债权人,都必须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框架内开展危困企业的重整工作。

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律强制性对于那些债权债务冲突激烈的危困企业是最具吸引力的。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只能通过行使表决权来表达其异议,并且这种异议的提出只有在形成人数、债权金额达到一定比例时才能对危困企业产生实际的影响。对危困企业而言,避免无谓的纠缠和频繁的危机应对,争取企业开展持续经营是急迫的,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律强制性正好能够满足危困企业在这方面的需求。

 

2.调整利益的广泛性

在调整利益方面,破产重整程序比其他债权债务处理程序调整的利益范围更广。破产重整程序不仅解决危困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还需要处理危困企业出资人、投资人的利益分配调整问题。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危困企业的出资人往往需要出让自己的股权以获得投资人或者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支持。这种出让可能是部分股权让渡,也可能是企业控制权、决策权让渡,更可能是出资人完全退出危困企业。不论是哪种程度的股权让渡,对于危困企业出资人而言,虽然失去了对危困企业的权益,但若有利于危困企业摆脱困境,也是一种利大于弊的选择。

 

三、债务重组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从上述规定我们得知,债务重组针对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重组前提是债权人作出一定的让步。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以资产清偿债务可以分为以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清偿债务两种方式,主要通过危困企业与债权人约定以某种折扣的资产价格让渡其所有的资产,以抵消债权人债权,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

此种类型的债务重组方式并不适用那些希望依靠资产进行重整的企业,或者资产价值较小而负债较多的企业。若企业计划改变生产模式,消减生产能力,那么通过处理部分资产折抵债务可能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债务清偿方案。

 

(二)将债务转化为资本 

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即债转股操作模式。由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危困企业的注册资本,债权人变为危困企业股东。这样对危困企业而言,较少了债务负担,获得了企业发展的空间和时间。对债权人而言,其丧失了不良资产债权,但获得了对危困企业未来收益获得分红,甚至危困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将债务转化为资本,适用于那些对危困企业将来经营盈利能力有积极判断的债权人。

 

(三)债务和解 

债务和解指危困企业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偿债协议,约定债务偿还的时长、方式、担保主体和违约责任等,通过给予危困企业时间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债务和解操作方式较为简单,危困企业与债权人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即可实现债务和解。若担心债务和解协议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对债务和解协议进行公证,在今后若危困企业不能按照债务和解协议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危困企业财产。

 

四、引入股权投资人

在债务重组模式中,危困企业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债转股、资产清偿债务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以达到危困企业脱困重生。而在引入股权投资人模式中,除了危困企业、债权人,作为投资人的第三人也将参与到危困企业的脱困重生中,并且投资人将为危困企业的重生注入新鲜“血液”,通过注入资金解决危困企业的债务危机,给予危困企业重生的机会。

作为回报,危困企业需要将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等给予投资人。在投资人决定投资危困企业之前,往往会聘请律师、会计师对危困企业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查明引发危困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资金缺口、未来盈利的可能性以及后续经营发展的途径等情况。

与股权并购情形下的“门口的野蛮人”相反,危困企业的股权投资人在客观上更具有善良的态度。虽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投资人入主危困企业,但投资人终究是满足了债权人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五、结 语

通过前文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了解到危困企业脱困重生并不是一条容易的道路,即使现行的法律制度已提供了多种途径供危困企业选择,但是如何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如何开展危困企业重生的持续经营、如何给予投资人信心并保证投资人的利益等,都是需要危困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乃至国家的经济走势作出最平衡的考量,这并非一项简单的工作。

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首先应该明白重生之路必定需要付出代价,从企业家担当的角度出发,维护好商业伙伴的利益,给予他人最大限度的保护,才能获得他人的支持与谅解,这对危困企业脱困重生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作者:周俊龙  【本文获得第六届重庆律师论坛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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