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一文掌握生物样本库的筹建与法律问题

时间:2020/11/02 阅读:3720

 

近年来,在笔者服务的生物科技行业,生物样本库的筹建工作方兴未艾。对于第一次接触生物样本库的企业,大量工作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本文旨在结合实务工作,主要针对企业申请生物样本库相关知识及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归纳,以飨读者。

 

一、什么是生物样本库

生物样本库又称生物银行(Biobank),主要是指标准化收集、处理、储存和应用健康和疾病生物体的生物大分子、细胞、组织和器官等样本(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全血、血浆、血清、生物体液或经处理过的生物样本(DNA、RNA、蛋白等)以及与这些生物样本相关的临床、病理、治疗、随访、知情同意等资料及其质量控制、信息管理与应用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生物样本库需要经过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审批。

这里有一个问题:目前盛行的干细胞(或免疫细胞)储存业务,是否需要经过保藏审批?2016年,59对夫妇起诉江苏省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细胞储存未经过国家审批,要求确认《干细胞制备储存技术合同书》无效。其中一对夫妻的案件【案号:(2017)苏12民终1647号】于2017年一审败诉,二审被驳回上诉、并于2018年12月28日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法院主要观点是:北科生物公司根据营业范围开展业务,干细胞储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储存合同有效。该系列案例生效后,给生物科技公司开展细胞储存业务产生积极正面影响。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1日实施,上述案例均发生在该条例实施前。这意味着,目前开展细胞储存业务的公司如不再积极开展保藏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被认定为未经批准开展保藏业务,业务模式将缺乏合法性。

 

二、生物样本库分类

生物样本库有多种类型。

根据遗传资源的类型,从常见的组织、器官库,如血液库、眼角膜库、骨髓库,到拥有正常细胞、遗传突变细胞、肿瘤细胞和杂交瘤细胞株(系)的细胞株(系)库。近年来,又出现了脐血干细胞库、胚胎干细胞库等各种干细胞库,以及各种人种和疾病的基因组库。

根据设立主体和规模,生物样本库又可以分为:医院或研究所建立的生物样本库,对医院或研究机构内部收集的生物样本资源统一保存和分配使用;企业建立的生物样本库,对社群中收集的大型队列生物样本库,集中保存并在申请审批后为不同研究人员提供样本。

经过对科技部披露的截至2020年9月的保藏审批数据分析,62%的保藏申请单位为医院或研究所,38%的保藏申请单位为企业。正如前文所说,企业对于保藏审批有巨大的需求,为什么申请率很低,这首先要弄清楚保藏审批所需要的申请文件。

 

三、保藏审批所需的文件

根据科技部网站披露的《保藏申请指南》,申请需要提供知情同意书文本、伦理审查批件、保藏方案、保藏管理制度、保藏技术文件。

作为已经从事细胞储存业务的科技企业,除伦理审查批件外,其他文件与现有业务模式及工作条件并无较大区别,准备难度不大。伦理审查批件确是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最大难题。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

《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19版)》第二章第二条对伦理审查委员还有科研伦理培训证书、国家药监局认可的GCP培训证书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等要求。因此,并非具备生物医学领域专业知识即具有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资格。

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企业并非该办法适用主体,但结合保藏审批要求,企业作为保藏申请主体也必须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需参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在实践中,企业想自行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具有较大难度。体现在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人数较少,且拟聘任的专家对于各自在生物样本库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楚,受聘担任伦理审查委员的意愿不高。

 

四、实践中的运作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设立目标公司,再以目标公司的名义申请建立生物样本库。伦理委员会成员来自科研院所。由于生物样本库系科研院所下属机构设立,故科研院所的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批件具有操作性。

比如武汉生物样本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月申请获批了“武汉生物样本库”,第一届伦理委员会委员来自于该公司股东“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的专家。上海芯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6月申请获批了“上海张江生物银行”。经查询该公司股权架构,发现股东上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为高校、研究所、医院等。

从科技部披露的审批数据看,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80%系这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直接作为申请主体,外聘专家委员会、伦理审查委员会。
比如北京生命科技园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8月申请获批了“北京生命科技园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保藏库”。经查询该公司股权架构,未发现医学相关的法人主体。我们推测该模式项下,企业外聘了伦理审查委员,组成了企业的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三种方式是,由企业与医院或研究所达成协议合作共建,由企业作为申请人,医院、研究所作为合作机构,形成一种战略合作关系,由院方或研究所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审查批件。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以上模式中选择筹建生物样本库。

 

五、生物样本库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无论以上哪一种模式,在跟企业合作中,院方研究所在第一次接触生物样本库中,对于法律风险都非常重视,企业一方需要充分释明沟通。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及委员所涉法律风险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45条-49条系法律责任,针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及委员所涉法律风险主要有:

1.未按规定设定伦理委员会的,限制整改,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员处分;

2.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3.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4.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

5.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

6.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以上2-6项,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警告,并对机构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员处分;

7.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8.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

9.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

以上7-9项,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警告,并对机构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员处分;

10.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研究者在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总结:从伦理委员会提供审查批件这个角度,凡伦理委员会及委员可控制的,均不属于重大风险。反之,即为伦理委员会及委员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二)生物样本库所涉法律风险 

1.非法人类遗传资源活动拟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三种行为纳入刑法。

但从院企正常合作的角度,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2. 国务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45条系法律责任,归纳为:

(1)违法采集保藏开展国际合作,向境外提供或开放使用的,以及未备案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的,处50万-50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的,处5-10倍罚款;

(2)提供虚假材料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50万-500万元罚款,且5年内不得申请许可;

(3)未经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没收;

(4)未经过伦理审查、未经过知情同意、违反技术规范、未备案提供境外使用的,处50万-50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的,处5-10倍罚款;

(5)保藏未完整记录来源和使用信息,未提交年度报告,开展国际合作未提交报告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6)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没收,并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以上情形的,禁止从事该行业,并对单位公示。

总结:从院企正常合作的角度,院方可重点关注第(4)(5)项,作为生物样本库的股东方或者合作共建方,对生物样本库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监督。除此之外,由于上述违法情形,主要面临罚款,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由企方最终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并对造成的行政责任向守约方(院方)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院企双方上述责任划分,能在较大程度争取到院方合作意向,推动生物样本库共建的进程。

 

3. 科技部负责人类遗传资源审批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例

经检索,科技部网站上公示了6个相关案例,主要涉及未经行政许可接受样本保藏、超审批开展科研、违规携带出境、未经许可开展国际合作。处罚的结果主要是警告、没收及整改。影响较大的“华大基因案”,涉案公司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科技部对此是警告、没收,要求限期整改。

综上,建设生物样本库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精准医疗战略实施的前提,是卫生医疗企业正在积极争取布局的重要工作。本文从实务出发,介绍了企业布局存在的困难及可选择的合作方式以及需关注的法律风险。希望对正在着手申报工作的人士有所裨益。

(作者: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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