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AMC不良非金债收购尽调实务

时间:2020/10/19 阅读:3485

 

摘要:2015年8月5日,财政部联合银监会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从此便正式开放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金融不良债权资管业务。该办法的出台,不仅丰富了资管公司的营收来源,同时也化解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解除企业的融资困境。区别于传统的不良债权,不良非金债的转让方为非金融机构,标的债权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且对比金融不良债权风险更大。本文对不良非金债收购的尽职调查的主要风险与实操要点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对律师在从事此类尽调项目中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良非金债收购 尽调风险 尽调要点

 

一、不良非金债收购概述

(一)不良非金债的定义

区别于金融机构不良债权,非金融不良债权主要指除金融机构外的企业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能按期收回或存在无法按期收回风险的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具体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境内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非金债收购具体指资产管理公司针对非金融机构收购不良资产,并且按照市场规则对其进行收购、管理、处置,在此过程中实现资产处置和资金回收。

 

(二)不良非金债的类型

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以借款、垫资、往来款等形式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因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因建筑工程形成的工程款债权等。

 

(三)AMC收购及处置不良非金债的依据、规模及业务模式

2015年8月5日,财政部联合银监会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资产管理公司正式开展非金不良资产业务。

随着全国各地或多或少出现局部经济风险,不良非金债收购业务也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华融为例,根据该公司每年公布的年报和半年报显示,自2015年至2019年中,华融非金融类债权占不良债权总资产的比例分别是65.1%、74.9%、72.8%、68.1%、70.2%。

根据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当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系通过打折收购重组退出的方式对非金融类不良债权进行收购处置。具体流程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资管公司通过打折收购不良非金债,并和债务人相关方达成重组意向,针对债务的利率、期限、时间、债务人等要素进行重组,同时增加一些增信措施,并对项目后期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重组到期后,由相关方归还债务资金,资管公司实现退出。

 

二、非金债收购的主要风险及尽调实操要点

(一)交易主体法律状态

非金债收购中的交易主体通常包括原债权人、原债务人、重组后债权人、重组后债务人、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由于交易主体的法律状态系非金债重组的基础,收购尽调中需对交易主体是否存续、是否破产等进行全面核查。

实践中,主要结合现场查看企业经营情况、调取市场监管局保存的企业档案资料,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等方式,对各交易主体的法律状态进行法律尽调核查。

 

(二)国有企业作为交易方的情况

在交易方为国有企业的情形下,收购尽调中需对债权转让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对外转让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确认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是否需要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三)重组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由于重组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经营收入通常系不良非金债的第一顺序还款来源,收购尽调中需对重组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全面核查。

实践中,主要结合审查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资料、主营业务相关资料,前往相关资产登记部门查询资产情况,前往现场查看资产情况,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及地方工商局网站、裁判文书网及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对重组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涉处罚、涉诉及失信情况、主营业务情况进行法律尽调核查。

 

(四)标的债权的真实性

由于非金债收购中的各个交易主体均系非金融机构,信用度普遍不及金融机构,且非金债的确权文件普遍不及金融债规范、完整,故收购尽调中对于标的债权的真实性核查十分重要。

实践中,存在企业以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与往来款作为标的债权进行转让,而这些款项产生时,双方实际上并未签订相关协议,即使存在完整的协议以及凭证单据等,但也不能完全消除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恶意串通、隐瞒标的债权真实情况的风险。因此,在尽调过程中,不仅要核查标的资产所涉及的付款方及收款方的所有银行回单、财务凭证原件,以及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所有确权文件原件,并着重核查所有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同时还需要求相关方承诺标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法律瑕疵,且承诺放弃标的债权项下任何已有的及将来可能产生的抗辩权利。

 

(五)标的债权的可转让性

为避免标的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收购尽调中需对标的债权的可转让性进行全面核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实践中,主要通过审查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就标的债权签订的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关于转让不良债权的确认函等),核查是否存在对债权转让进行限制的相关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前述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六)标的债权系不良债权

由于资产不良系资管公司进行非金债收购业务的前提,收购尽调中需对标的债权是否系不良债权进行全面核查。

实践中,主要通过核查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借款协议、催收函及回函等进行,以及要求相关方承诺标的债权已逾期,并纳入不良债权管理。

 

(七)避免债务人行使抵销权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为避免债务人就标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收购尽调中需核查标的债权是否存在可抵销的情形。

由于该项核查涉及财务专业知识,通常需由财务专业人员通过查账、询证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核查,法律尽调中主要注重审查标的债权转账回单及凭证显示的转账用途(是否存在“还款”等字样),以及要求相关方承诺标的债权不存在抵消的可抗辩情形,且承诺放弃标的债权项下任何已有的及将来可能产生的抗辩权利。

 

(八)避免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不良非金债的转让通常以一个折扣价格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而转让方的债权人可能会以转让方通过低价折扣转让财产而请求法院撤销。为避免此种情形,需全面核查标的债权是否为不良,同时也需审查转让方的到期债务等情况,以提示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撤销的风险。

 

(九)抵押物状态及价值

由于抵押物的处置回款通常系不良非金债最重要的还款来源,收购尽调中需对抵押物的状态及价值进行全面核查。

实践中,对抵押物价值的核查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法律尽调则主要通过结合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权证、审计报告及财务资料,前往相关资产登记部门查询资产情况,前往现场查看抵押物情况等方式进行,如涉及到在建工程,还需审查在建工程相关证书,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还需通过网签系统核查出售情况等。

同时,在建工程的抵押在非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时常出现,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可以办理抵押,肯定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效性,但实务中在建工程的抵押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后,若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前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是否仍然有效存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风险等问题。因此,在尽调过程中需了解当地登记机关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具体政策,以及审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工程款的拖欠,以防止抵押权的行使受限。

 

(十)抵押合法有效

为保证抵押担保的合法有效,在收购交割前,需对抵押人是否就抵押事宜完成内部决策流程进行全面核查。

实践中,主要结合审查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宜的决策机构及流程,审查抵押人就抵押事宜出具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进行。

 

(十一)诉讼时效

为避免债务人后续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收购尽调中需对标的债权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进行全面核查。

实践中,主要通过审查标的债权的借款协议、催收函及回函等方式进行。

 

三、结 语

自2015年非金融不良债权收购重组业务正式开放以来,资产管理公司因此拓宽了收购业务的模式,不断促进其向商业化的转型;企业同时获得了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了融资难的困境;而律师也开拓了新的业务,在非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领域中崭露头角。但由于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比传统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过程中存在更大的风险,因此,律师在尽调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债权的真实性、可转让性以及前述的各类风险点,在提升业务专业技巧的同时,也能够防范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参考文献 

① 周紫姣.浅谈资产管理公司非金融类不良债权业务[J].法治与经济,2020(03):93-94.

② 吴凡.欧阳鑫.张晓燕.资产公司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业务研究[J].新金融,2019(11):46-49.

(作者:凌维  张云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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