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执业20年案例回顾 | 第一次办案

时间:2020/05/11 阅读:2257

 

白驹过隙,时光荏苒。今年5月是我执业二十周年,我的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为主。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一旦被错误定罪处罚,被追诉人面临的是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被剥夺的危险。由于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封闭性,在这一过程中,能够给予被追诉人有效帮助和精神支持的,往往只有辩护律师。对于蒙冤者而言,辩护律师承担了拯救者的角色,胡适先生早在六十多年前就有“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的箴言!救蒙冤者于水火之中,终局未尽可知,辩护律师可以竭尽所能,职业价值就在其中,辩护的魅力也尽在其中。在我看来,刑事辩护的魅力在于探索真相的乐趣、竞技对抗的乐趣以及不负重托的成就感。


那是在1999年6月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办公室看书,因刚从一国有企业辞职应聘到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没有案源,闲暇时间很多,只好平时多看看业务书籍来充实自己。这时来了一位面容憔悴的年轻妇女,要委托律师为她涉嫌抢劫罪的丈夫周世贵辩护。经询问并查看相关资料,了解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1997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重庆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市的特大抢劫案。在荣昌开往重庆的渝C01551客车上,两名男青年手持火药枪打烂挡风玻璃,用长刀、爆炸物威胁驾驶员和乘客,先后对车上21名乘客搜身,反复实施抢劫并刺伤3名乘客,抢得3万余元现金和首饰后,在成渝高速公路九龙坡区走马段下车,刺破客车轮胎,大摇大摆地攀越路旁的铁丝防护网后消失在茫茫夜色中。由于当时正值重庆警方掀起声势浩大的冬季严打整治行动期间,劫匪的张狂激怒了警方,再加上新闻媒体的渲染,震惊了全市,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重庆市公安局和九龙坡区分局以及荣昌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庞大的专案组,并将该案列为当时头号大案。

 

 

经过专案组二十几天的紧张工作,警方在荣昌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廖某,廖某“坦白”供认,该案是因为在湖南开砖厂的荣昌老乡周世贵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遂指使并出资,让在砖厂打工的自己和另一工友、同为荣昌人的林某回渝共同作案,并已将劫得的大部分赃款汇到了周世贵在湖南的账户上。专案组火速赶到湖南抓获了周世贵和林某并押解回渝,“11·17”特大抢劫案宣布告破。

 

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一分院)提起公诉,1998年12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作出(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342号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林某、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世贵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周世贵的上诉理由是该抢劫案与自己无关,自己未指使两人抢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经过二审,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于1999年5月12日作出(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59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为原一审判决本身就自相矛盾,如果周世贵罪名成立,那他作为组织、策划并且获得大部分赃款的被告人也应判处死刑而不仅仅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周世贵则全部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因此重庆一中院对本案的重新审理重点将是围绕公诉机关指控周世贵的犯罪事实,其妻子就是为此来委托辩护律师的。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属实,那周世贵无疑是本案主犯,且分得绝大部分赃款,判决结果可想而知。他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因为真的被冤枉还是在面临法律严惩时的求生本能?经过阅卷和会见,我发现要作无罪辩护难度很大。该案既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还有周世贵本人曾经的有罪供述,以及收取赃款的汇款凭证等书证;且该案在当时经过新闻媒体的渲染,成为警方成功破案的代表作。当时专案组一位负责人后来获得了重庆直辖后首届“十佳政法干警”的荣誉称号,其事迹中就有对该案的成功侦破。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已经实施两年多,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意识在广大司法人员心中还很淡薄,像对周世贵这样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当时在全国也鲜有无罪的判决。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让我义无返顾、别无选择,但要成功进行无罪辩护不能只靠工作激情,还要靠证据说话。

 

我首先梳理了辩护思路。除了同案被告人廖某的指证以外,公诉机关重要的证据是周世贵自己曾作过有罪供述,承认自己砖厂经营不善、经济困难,指使林某、廖某回渝抢劫并提供了路费。尽管周世贵辩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的违心供述,但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时也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声称遭到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没有证据,法庭一般是不会采信的。而且,周世贵在湖南的账上确实收到了林某、廖某抢劫后汇来的大部分赃款,有警方提取的汇款凭证为据,真是“人赃俱获”!要作无罪辩护,仅靠现有证据还远远不够,可能还要收集其他证据。

 

果然在重庆一中院重审的庭审中,公诉人对周世贵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辩解轻蔑地认为纯属狡辩,求生心切的廖某在庭上不仅一口咬定周世贵因砖厂经营不善、资金短缺,提供路费指使自己和林某回渝作案,而且其辩护人还出示了周世贵写给廖某的三万元借条,以此证明周世贵资金短缺、经营困难的事实。其辩护人强调,周世贵才是本案的罪魁祸首!廖某听命于周世贵的安排,罪责较之要轻。周世贵则辩称:当时砖厂遇到的困难并非资金短缺,而是由于与砖厂周围的农民因用地发生纠纷受到干扰导致经营困难;当时给林某和廖某的钱是他们在自己砖厂打工的报酬,并非是回渝作案的路费;自己曾听到他们商量准备回重庆抢劫的事,还责骂了他们;自己之所以在湖南被抓获后承认指使林某、廖某回渝抢劫是因为当时受到了刑讯逼供,按警方要求作的供述;自己在湖南的账上确实曾收到林某从重庆汇来的汇款,但自己并未使用,而是林某在用;面对廖某辩护人出示的借条一脸茫然,承认借条是本人所写,但事出有因、内容不实。周世贵的辩解由于无其他证据支持而显得苍白无力。我意识到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周世贵必死无疑!我果断向合议庭提出休庭,补充证据。

 

冒着酷暑,我踏上了去湖南的火车,来到砖厂所在的偏僻的怀化地区洪江市黔城镇,多方走访,向砖厂周围的群众了解当时的情况。一个偶然的机会,找到了当年目睹周世贵被重庆刑警殴打的证人王某。原来,当时重庆刑警在抓到周世贵后,带他到存折开户行要他取出收到的赃款,周世贵辩称存折在林某身上,重庆刑警认为他不老实,随即在银行对其大打出手,王某就是该银行当班职员,目睹了这一幕。我认为既然警方居然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对周世贵施暴,那么周世贵关于自己当晚在怀化地区公安处刑侦支队遭到刑讯逼供的辩解是完全可信的,一般难以找到证据的“刑讯逼供”有望突破!随即,我对王某的证言作了笔录。后来,我又到一村民家找到了砖厂遗留的资料。在一堆废纸中,发现了砖厂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的证据和廖某写给周世贵“以前任何借条均无效”的纸条,落款时间正好是廖某离开湖南前夕。返渝后,我将廖某写的纸条交给周世贵辨认,这时他回忆说,由于当时与村民发生纠纷,为避免砖厂的设备被村民破坏,于是就写了张三万元的借条给廖某,向村民出示并谎称因欠廖某三万元钱,已将设备作价给了廖某,以此避免设备被村民破坏。在廖某离开砖厂回渝前,因廖某称借条已丢失,于是周世贵让廖某写了“以前任何借条均无效”的纸条。

 

真相终于大白,我随之将收集的证据提交合议庭,并建议对周世贵收到赃款的存折在案发后的取钱笔迹进行鉴定,以此证明取钱使用赃款的并非他本人。合议庭对这些证据非常重视,与公诉机关共同到湖南对我收集的证据进行了复核,复核的结果证实了我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笔迹鉴定的结果证明了周世贵的存折在案发后确实是林某在使用赃款(林某每次取钱均以周世贵的名义支取)。经过再次开庭,又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在2000年12月5日,重庆一中院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304号判决:林某、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周世贵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这也是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对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首次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周世贵终于走出了关押其1093天的看守所。林某、廖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高院经过二审,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终第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了死刑。同年6月5日,林某、廖某被执行枪决。本案历时三年半,终于尘埃落定。

 

洗清冤屈的周世贵虽然回到了社会,但已经一无所有。他被捕后,砖厂物资被工人和村民一抢而空。为打官司,其妻子将家产变卖,受此打击,整天神情恍惚,无心打理生意。他们的女儿生下来就没看见父亲,只是在三次开庭时才远远看见父亲的背影,三岁多了还不知道父亲是啥模样。出于对他们一家的同情,我建议周世贵申请国家赔偿,并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经过一番工作,2002年11月27日,重庆一中院和重庆检察一分院作出(2002)渝一中法检赔字第9号共同赔偿决定:赔偿周世贵因被侵犯人身自由1093天的赔偿金47283.60元(各赔偿义务机关各承担赔偿金23641.80元)。此项赔偿,创下了《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重庆市个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遗憾的是当时国家赔偿尚未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至此,我的工作圆满结束。

 

此后,每当我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我就会用自己第一次办案的经历来激励自己,坚持孜孜不倦、锲而不舍,相信“机遇总是青睐有准备头脑的人”。

 

 

(作者:傅达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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