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民办教育机构面对疫情可争取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0/04/16 阅读:2302

 

目前,全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据疫情发展态势,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分期分批、错时错峰”的开学要求,安排有序复学。学校的延期开学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更多的是对教育教学的影响;而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学校迟迟不能开学,线下教学活动不能开展、学生存在流失的风险,而教职员工工资却要照发,银行贷款及利息却要照还,房租却也还要照交,特别是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学费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而言,现金流有随时断裂的风险。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为了应对疫情对经济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金融、社会保险、财政税收、租金减免等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们的发展予以了政策支持。而对于民办教育机构而言,国家并未专门出台指导性的政策支持文件,未制定民办教育机构相关优惠政策的地区,其是否可以争取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也成为教育机构关注的问题。

 

一、民办教育机构是否为相关优惠政策中所提及的中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可知,教育类中小企业按该规定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来划分标准,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鉴于民办非教育机构属于社会组织,不是企业法人,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因此符合上述中小企业标准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可至相关部门申请享受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劳动人事方面优惠政策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根据国家政策(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登记地在湖北省外的民办教育机构(包括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可向参保单位申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登记地在湖北省外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可按下述规定向参保单位申请免征或不超过3个月的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登记地在湖北省外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可按下述规定向参保单位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减半征收或不超过6个月暂缓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鉴于各省市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不同,各民办教育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医保单位对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减征或缓缴的具体办法向参保单位申请。

国家政策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1/content_5481861.htm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根据国家政策(医保发〔2020〕6号),企业可向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或缓缴。虽该政策中未明确企业的适用范围,但根据四川省政策(川医保规〔2020〕1号)显示,实施统一减征5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此,民办非教育机构及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根据各省市对职工医保的具体优惠政策申请减征或缓缴。

 

国家政策链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http://www.nhsa.gov.cn/art/2020/2/21/art_37_2651.html

 

四川省政策链接: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

http://ylbzj.sc.gov.cn/scsybj/c100061/2020/3/5/eb7952ab3ed84fb9b4176f85fb33cd2d.shtml

 

(三)公积金缴费部分

根据国家政策(建金〔2020〕23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鉴于下述公积金政策中仅提及企业可以申请降比或缓缴,因此该项政策不适用登记为民办非的教育机构,营利性教育机构可以依据各省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申请降比或缓缴公积金。

 

国家政策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4/content_5482678.htm

 

四川省政策链接: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川省公〔2020〕5号)

https://www.scsjgjj.com/ggxw/cxgg/554.htm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2020〕7号)
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zfgjj/jknry/jk_det.shtml?detailid=3168

 

(四)稳岗支持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人社部明电〔2020〕2号),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根据四川省政策(川办发〔2020〕10号),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鉴于政策文件中提及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的稳岗返还,因此该项政策不适用登记为民办非的教育机构,营利性教育机构可以依据各省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申请稳岗返还及培训补贴。

 

国家政策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5_358137.html

 

四川省政策链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200205213409-989944-00-00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教育作为下述8号公告中生活服务的范畴,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对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民办教育机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下述4号公告,民办教育机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于未提及具体免征期限,民办教育机构可后续持续关注。

(二)民办教育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民办教育机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民办教育机构发给个人(教师、员工等)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136.htm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28.htm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2.htm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5.htm

 

四、金融支持政策

(一)根据银发〔2020〕29号通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根据四川政策(川办发〔2020〕1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

 

国家政策链接: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200205213409-989944-00-000

 

(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

建议民办教育机构积极与贷款金融机构联系,对其贷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展期,同时可申请政策性贷款。

 

人民网新闻链接:http://cpc.people.com.cn/n1/2020/0226/c64094-31604451.html

 

五、房租减免政策

(一)如民办教育机构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则根据各省市规定及要求申请减免租金。

根据四川政策(川办发〔2020〕10号),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根据重庆政策,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根据北京政策,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办便民设施、超市、药店、养老、教育培训、工业仓储等,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租金。减收租金的情形,是指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用于办公用途的,减收2月份租金的50%。

 

部分省市政策链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200205213409-989944-00-0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cq.gov.cn/zwxx/jrcq/202002/t20200205_4786657.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
http://gzw.beijing.gov.cn/xxfb/tzgg/202002/t20200207_1626546.html

 

(二)鉴于多数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对给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如民办教育机构未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可与出租方协商进行租金的减免或缓交。

综上,根据国家及文中各省市政策来看,优惠政策大多数针对的是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但并非所有登记为民办非的教育机构都不可享有地方优惠政策,各民办非教育机构可以关注各省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看其是否符合其适用范围。如北京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于2020年3月1日出台减免房租、延期纳税等措施载明,两项措施适用于经各区教委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含备案的社区办园点)和教育培训机构,经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申请备案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各级各类学校均延迟开学,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也一并延迟。民办学校(特别是线下培训机构)因其自身特点,相对公办学校而言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本文简单梳理了民办教育机构可争取的各类优惠政策,致力于为各民办教育机构在疫情下走出困境,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作者:汪飞  刘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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