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实务经验总结

时间:2020/04/13 阅读:3157

 

摘要: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在破产重整中运用得越来越多。本文从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条件、审批程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终止的条件和程序4个方面对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的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破产   重整   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债务人自行管理是美国破产法首创的重整管理方式,它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对企业与经营情况熟悉的优势,减缓重整程序对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冲击,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本文从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终止的条件和程序4个方面对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的问题进行剖析。

 

一、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条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8版,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11条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56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自行管理申请不予批准:1.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3.存在其他不适合自行管理情形的。

 

综合上述规定,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条件包含4个方面,即:具有管理的能力,有利于重整企业的继续经营,重整企业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审批程序

《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九民纪要》第11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

综合上述规定,重整企业可以在申请重整时及重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无需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也无需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条件的,将作出准许重整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决定书。

 

三、重整企业自行管理模式中与管理人的职责分工

《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九民纪要》第111条第2款规定: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

 

综合上述规定,在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模式中,关于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制定重整计划的职责由重整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履行,管理人的其他职责仍由管理人履行。 

 

四、重整企业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材料及主要内容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企业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明确管理人及重整企业在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模式中的具体管理方式及责任,审批法院会要求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提交管理方案。深圳及北京明文要求提供管理人与债务人分工管理的方案。同时,为了保证重整企业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重整企业还需要向管理人及法院提交具体的管理方案。本文律师根据申请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实务经验,债务人在申请时一般需要递交1个申请、3个方案。3个方案分别为管理工作方案、印章管理方案及财务管理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书 
首先,在请求部分明确表达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意愿。

 

其次,阐述重整企业符合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条件。如企业治理结构完善,具备良好决策力和执行力,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

 

再次,阐述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与管理人相比,重整企业相对更为了解公司资产的状况、质量和分布情况等,能够有针对性地发挥其中优质资产的潜力,或者采取措施弥补瑕疵资产之不足,最大限度实现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充分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引进重组方。与破产清算程序以财产的变现、分配为核心目标不同,重整程序以公司复兴为目标,涉及重组方的引进及营业的恢复等事务,该事务本质上并非法律事务而属于商业事务,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判断能力,包括重组方的选定、谈判、公司经营方案的确定以及对国家经济政策的把握等。与管理人相比,重整企业在企业经营与管理方面更具有优势。

3.有利于高效推进重整程序。重整企业具有积极推进重整程序、尽早恢复公司活力的强烈意愿,亦具备高效推进重整程序的基础条件和能力。除此之外,重整企业在公司运营管理、员工安置及调配、利益相关方沟通与协调、寻求行政支持与配合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
最后,需要在申请书中明确重整企业与管理人的职责分工。

 

(二)自行管理工作方案 

一般债务人提交的自行管理工作方案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重整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工商登记的情况、资产与负债的基本情况、公司运营的情况,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2.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管理原则,一般包括合法合规原则、高效有序原则、保值增值原则、保密原则。

3. 重整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包括企业现有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工作职责,另需设立重整事务工作组,并明确其职责。

4. 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工作内容及安排,包括:第一阶段,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并稳定运营事务;第二阶段,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改善运营事务;第三阶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保证企业重生。

 

(三)印章管理方案 

印章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印章的种类及保管部门、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以及印章的保管及使用的责任。

 

(四)财务管理方案 

财务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负债管理、费用管理、税收及利润管理、外币业务管理、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

 

五、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终止

《九民纪要》第111条第3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若债务人的自行管理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决定终止重整企业的自行管理。
综上,笔者认为重整企业熟悉、了解重整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规定,能够增加人民法院批准的可能性。重整企业运用好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制度,能够发挥企业重整的主动性及管理优势,增加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作者: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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