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解读《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

时间:2020/02/26 阅读:4474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决定》围绕疫情防控矛盾焦点提出了重要意见,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卫生意识提供了法治支撑。对此,笔者结合该《决定》的背景、意义,围绕其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解读。鉴于时间仓促,难免存在疏漏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决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将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

从2019年底开始逐渐蔓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目前的多项研究表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很大可能来源于人类非法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社会各界对于滥食野生动物这个突出问题,以及由此对于公共卫生安全所构成的隐患普遍比较关注。“拒食野味”的呼声空前高涨,“依法防疫”迫在眉睫。

 

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并作出重要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述背景下出台该《决定》,一方面,通过聚焦滥食野生动物这一突出问题,及时明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是,《决定》并不是法律,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为导向,体现了立法的方向是通过确立科学有效的野生动物交易管理和禁食制度,进而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二、要准确理解《决定》倡导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本意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决定》出台以后,各种媒体纷纷以“我国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关键字吸引社会大众的眼球。老百姓们乍一看,第一反应就是:所有的野生动物都不能吃了!吃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是违法!野生动物作为药材也被禁止了!实际上,这都是对《决定》内容的错误理解。

 

(一)哪些野生动物是绝对禁止食用的?

《决定》第一条规定强调了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第二条规定扩大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到禁食的范围。

 

根据《决定》的上述规定,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包括人工繁育和饲养在内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例如果子狸、蟒蛇、野猪以及中华菊头蝠等野生动物,在《决定》出台后是绝对禁止食用的。

 

(二)哪些野生动物是可以食用的?

《决定》未将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这是因为,捕捞鱼、虾以及海产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传统而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对于此类非保护性的普通水生野生动物,在符合《渔业法》的规定前提下,是可以合法食用的。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畜家禽可以合法食用 

对于日常我们食用的常见家畜家禽,例如鸡、鸭、鹅、猪、牛、羊等,是主要供食用的人工饲养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还有一些动物,例如鸽、鹌鹑、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决定》第三条规定,这些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均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于这些家畜家禽,也不在禁止食用的动物范围之内。

 

(四)经审批后,允许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特别在第四条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换句话说,经过合法的审批和检验检疫之后,可以利用野生动物制作科研标本、制作药材、利用皮毛以及在动物园进行豢养。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我们可以知道,《决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并非一刀切,而是以全面禁食为导向,同时兼顾实际当中渔业、家畜家禽业以及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决定》对于野生动物非法食用、交易等行为实施更为严厉的惩治力度

当前,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此次新冠肺炎病毒爆发的源头正是武汉的华南海鲜市场,该市场存在大量的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的非法交易。暴利驱使下,市场形成了一条从非法猎捕、运输到贩卖野生动物的完整利益链。其中,负责网上销售的电商、销售捕猎工具的设备生产商、负责“洗白”野生动物的养殖场、负责收购转卖的商贩,组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网络。特别是贩卖者和买家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看货称重,谈好价钱后直接通过网络支付工具转账,通过物流发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轻易地做到人货分离,监管部门很难跟踪。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彻底打击非法“野味产业”的各个环节。

 

据此,《决定》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目前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中有所体现,此外我国刑法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从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对于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主要打击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的行为。而对于直接食用人来说,购买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食用这一行为本身,缺乏直接的处罚规定。此外,我国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这一罪名。因此,笔者个人的意见是:虽然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但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目前存在缺失,这需要后续的立法予以完善和补充。

 

(二)非法猎捕、交易和运输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非法捕猎、交易和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视情节的不同将承担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

非法捕猎、交易和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两高两部(法发〔2020〕7号)《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3)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4)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进口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四、《决定》能否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的支持

《决定》全文一共只有八条,但每一条都是在当前公共卫生安全处于严峻形势下,提出的基本原则性、导向性意见,还需要借助于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达到《决定》的最终目的。同时,落实这些意见,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合力支持作为保障。

 

(一)全社会从思想上形成统一的目标

《决定》本身是基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而出台的。因此,全社会要从思想上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卫生意识,摒弃“野味就是美味”“能吃到野味是身份的象征”等陋习和旧俗思想。《决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最终使全社会都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

 

(二)国家和地方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决定》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为导向,拓宽了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也加大了处罚和打击力度,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管理办法尚未及时修改,存在滞后性。特别是涉及审批流程、检验检疫以及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配套措施的文件,在《决定》出台之后,势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决定》也强调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同时,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在《决定》出台之前,已经有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月14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是省级人大层面首部专项规定禁食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违法交易、违法经营、职能部门分工以及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也为国务院将来出台更具现实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积累了有益经验。

 

(三)妥善解决原有政策下受影响的农户存量问题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后,随着审批流程以及检验检疫政策的收紧,在原有政策下的养殖农户势必受到冲击,不可避免要面临转型和损失,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养殖群体预期损失较大。《决定》明确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补偿。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扶持等方式,妥善解决受影响的养殖农户存量问题,为《决定》的顺利实施扫清产业桎梏。

 

五、《决定》的下阶段目标是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的变化迅速行动,紧急出台《决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依法抗击疫情,法治化程度提升的结果。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的各项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推动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同时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决定》的出台意味着食用野生动物已经不再是根据个人喜好决定的事。或许在不久的将来,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断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将筑成一道道不可僭越的警戒线。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作者:袁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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