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0/02/10 阅读:3452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阶段,而破产案件涉及人员多、地域广、相关工作环节会发生人员聚集等问题,如何在全面贯彻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妥善、有序推动破产案件的办理,已经成为法院、债权人、管理人以及债务人等相关各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有鉴于此,笔者归纳总结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疫情影响的问题,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后给出建议,希望对广大破产从业者有所帮助。鉴于时间仓促,如有纰漏或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利用何种途径合法、有效实现网上办公?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案件信息公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规定,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破产案件立案、发布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申报与审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向法院请示汇报工作等,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建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法院、管理人等破产案件相关各方可以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在线办公,申报权利、履行职责,合法、有效推进破产案件的办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如何妥善接管破产企业?

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但对于接管的具体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改变传统的当面现场接管模式,在确保安全及可行的条件下,采用全程视频录像、转账、邮寄(包括接管移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接管移交。
经法院同意后也可以暂停接管,但建议管理人及时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直到本次疫情结束。

 

三、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债权申报工作?

答:《破产案件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建议管理人尽量引导债权人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在线申报;网上操作不便的,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需要核实相关材料原件的,可以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提交。

 

四、债权申报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受疫情影响确实需要延长的,我们建议管理人及时向法院申请,并及时公示通报债权人。

 

五、受疫情影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据此,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债权并不当然会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但我们仍然建议债权人尽量在申报期限内通过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因为本次疫情并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由于暂时无法提交原件导致债权无法核定,管理人可将其债权列为待定,在财产分配时预留其份额。同时,我们也倡议管理人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充分考虑其特殊情形,不收取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六、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又《破产案件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债权人会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为减少人员聚集,我们建议管理人不进行现场债权人会议,已经安排的建议及时向法院申请予以延期或调整为非现场方式,并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

 

七、管理人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无法履职的怎么办?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的派出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职务;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我们建议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而被隔离治疗观察的,应及时向其所在机构申请调整承办人员,并同时向人民法院进行报备。确实导致无法履职的,我们建议管理人机构及时向法院申请更换,并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同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

 

八、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等所支出的费用该如何清偿?

答: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因债务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我们认为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等所支出的费用,是因为管理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所需,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我们建议管理人在支出相关费用时,应当妥善保管相应票据及凭证,做好记录,并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

 

九、管理人是否有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职责?

答:《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据此,已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已成为破产企业的实际负责人,我们建议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履职,做好破产企业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破产重整企业,应由破产企业有关人员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人应承担监督职责。

 

十、管理人在疫情期间应当如何履行好防控职责?

答:《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建议管理人要对防疫工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法院关于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制定防控方案,切实保障破产企业、债权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对于管理人监督下企业自行营业的破产案件,我们建议管理人及时向企业负责人、留守员工等相关人员发出通知,要求遵守党委、政府、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防范疫情、延期复工、认真排查等,并监督落实。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应该如何应对?

答: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由于每个法院在疫情期间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尽一致,我们建议管理人密切关注相关法院发布的公告,根据法院的安排调整涉债务人诉讼活动的参与方式。同时,因疫情影响举证、出庭的,建议及时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管理人或债务人如需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可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易法院”APP的“易诉”平台以及“重庆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办理诉讼事务,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处置破产财产?

答: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为减少人与人的接触,我们建议管理人暂停或尽量减少对破产企业资产的线下处置和财产、资料的现场交割,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可采取无人员接触的线上处置及拍卖,在适当情况下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根据资产和市场的实际状况暂时不宜处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报告,并向债权人通报后暂停处置。

 

十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决定待履行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提起抵销异议诉讼等相关期限,是否因为本次疫情中断或者中止?

答:目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此类疫情的出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可以导致期间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观点也尚不明朗。因此,我们建议管理人对每一个破产案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涉债务人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开庭等事项及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的行使进行全面梳理,特别处理相关事务的时间节点要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即将到期的事务,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建议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处理。 

 

十四、在当前防疫形势下,管理人应当如何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平衡?

答: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我们建议管理人快速梳理其担任的破产企业情况,如破产企业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在征得人民法院和地方防疫部门同意、做好防疫措施、法律程序到位的基础上,紧急协调资金保障和原材料供应,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给,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物资调配。对上述破产重整企业,建议加大投资人招募力度,并向当地政府争取支持,加快推动破产企业重整成功。

 

另一方面,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因此,我们建议管理人尽快清理盘点破产财产,如有库存防疫物资,应以最快的速度依法妥善处置。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不仅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还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倡议各管理人在履行好破产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同时能兼顾承担社会责任,为抗击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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