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新冠肺炎疫情下对成渝双城施工单位应对工期延误的风险管理

时间:2020/02/11 阅读:4614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除了全民团结一心对抗疫情外,我们的施工单位客户也将面临工程正常复工生产的问题。结合目前的政策性文件,我们对即将复工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如何应对工期延误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工期延误的认定

工期延误如何认定是施工单位关心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是目前法律人的主流观点,那么是否所有施工单位都能以“不可抗力”提出工期顺延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从引发工期延误的原因分析 

施工单位只有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工期顺延。若工程延误的事实发生在本次春节假期之前,则不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到影响;若是未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到实质性影响,均不能援引“新冠肺炎”疫情申请工期顺延。合同已对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作了事先或事后的安排,疫情对合同履行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也不应将疫情认定为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

 

(二)从已签订施工合同使用的范本条款分析 

使用住建部2013版本和2017版本范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可援引通用条款17.3.2款(17.3.2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得到工期顺延。

 

(三)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的分析 

考虑到部分施工单位并未使用上述范本合同的通用条款或未在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作出明确约定,则可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第1句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施工单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申请。

其中的“免除责任”主要是指免除违约责任,即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免除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引发的工期延误导致增加费用的处理原则

(一)依约处理原则 

结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是春节假期,施工单位人员已经在休春假,加上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对施工单位复工的要求有严格控制,在正式复工前,可能只会引发施工单位复工人员的工资费用的负担。住建部2013版本和2017版本范本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二)法定处理原则 

若是援引《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第1句认定的不可抗力引发工期延误,其中的“免除责任”主要是指免除违约责任,即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免除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截至2020年2月10日,成渝双城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施工单位工期延误认定有影响的文件

(一)四川省、成都市 

1.2020年1月2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凡是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及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应暂缓开工复工。

2.2020年1月30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3.2020年2月1日,四川省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企业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复工情况。

4.2020年2月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的通知》。

5.2020年2月2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节后复工的通知》(成住建防疫发〔2020〕14号),要求严格复工程序、分类有序复工。未取得复工通知的项目,劳务公司不得组织劳务人员提前返蓉。

6.2020年2月2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务作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成住建防疫发〔2020〕16号),要求按照“排查—申请—复核通过—用工确认—组织返蓉返岗”的程序复工。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所属人员的排查并建立台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排查并落实防控措施后,提出复工备案申请;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通过,下发准予复工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各劳务队伍排查情况进行确认;劳务分包企业待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同意后,组织农民工返蓉返岗。复工申请未经批准,不得通知人员返蓉。

7.2020年2月5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抽查,对不具备复工条件强行施工的项目,或审核通过允许复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降低疫情防控或安全生产标准,疫情防控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重新申请复核后方能复工;对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的项目,纳入信用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8.2020年2月6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做好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核查的通知》,明确企业提交复工申请相关资料后,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后,才能出具准予复工通知。

(二)重庆市 

1. 2020年1月28日,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2. 2020年1月28日,重庆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全力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延后开(复)工时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节后开(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开(复)工的项目,需达到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防控标准,经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复)工。”

3. 重庆市的部分区县如忠县等,发文要求“暂停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产中介机构门店售楼活动,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在疫情解除前举办楼盘现场宣传、打折促销等群众聚集活动。”

4. 部分区县建筑执法部门如渝北区建筑综合执法支队,更是通知“辖区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除现有值班值守人员外,其余所有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未接到通知前,一律不准返回辖区待岗,一律不准进入工地开展工作。”

5. 2020年2月6日,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期不新招收不符合防控要求的重点区域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严格落实市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四、施工单位对“新冠肺炎”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对措施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和程序,有效完成对建设单位的通知 

施工单位发出的通知,应按疫情阶段分别发出:

1. 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程序,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发出通知,说明疫情及工期受到影响的详细情况;

2. 疫情持续期间,提交中间报告,说明疫情持续情况及工期进一步受影响的详细情况;
3. 疫情结束后,发出最终报告,并提出工期索赔申请。

 

(二)完成疫情对己影响的基础资料收集 

固定和收集疫情总体情况、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疫情和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关于此次疫情发布的通知、公告、命令等(如延长假期、迟延复工、停工停产、交通管制、封城、隔离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申请复工的报送材料、批复等证据。

 

(三)积极筹备复工应具备的相关条件,结合相关合同的履行节点,向住建部门申请复工 

如上所述,鉴于国务院和四川省、重庆市已通知复工的时点,且四川省和成都市住建部门已下发书面通知明确疫情下复工的条件,换言之,满足该条件后施工单位即可组织复工。在无进一步文件下达前,如果施工单位未有效组织复工,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所建议施工单位按相关通知的要求,筹备复工事宜,并适时向职能部门提交复工申请,以实际行动表明积极履约的态度。取得复工通知的施工单位,还应妥善保留住建部门出具的《准予复工通知书》原件。

 

(四)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按照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及时通知劳务人员暂缓返岗、变更已采购货物的交付方式、延长已采购货物的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及时安排人员看守现场半成品工程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作者:邓辉  宁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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