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 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时间:2020/02/03 阅读:2239

 

2020年,对我国来说注定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春节伊始,在这个本是喜庆、团圆和欢聚的传统节日里,全国都在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全力以赴。自1月21日,钟南山院士告知新型肺炎存在人传人现象时开始,每天看着直线式上升的全国新增病例,大家才逐渐意识到,这场新冠疫情远比我们想象的严重。在大家祈福新冠疫情早日结束时,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博士(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宣布,新冠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PHEIC的确定标志着新冠疫情正式被确认为国际性事件。随即,不少国家相继采取了针对中国公民的入境管制措施,其对我国抗击新冠疫情及我国企业,包括走出去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笔者旨在通过解析PHEIC及其对我国走出去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对应措施建议,以供参考。


一、PHEIC及临时建议浅析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基于突发事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对我国、所有国家及国际社会均提出了临时建议(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结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相关规定及对比世界卫生组织对2019年埃博拉疫情与中东呼吸系统综合症冠状病毒(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以下简称中东冠状病毒)采取的措施,笔者就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可能产生的深刻影响及临时建议作如下浅析:


(一)我们需充分认识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自《国际卫生条例》2005通过实施以来,一共宣布了6起PHEIC事件,即2009年甲型H1N1流感病毒、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毒(Polio)、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Ebola in West Africa)、2016年巴西寨卡病毒(Zika)、2019年刚果埃博拉病毒病(Ebola in Congo)以及这次新冠疫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2019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刚果埃博拉病毒病《国际卫生条例》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的声明,总干事宣布刚果埃博拉病毒病为PHEIC时,共有确认与可疑病例2512例,其中136名医务人员被感染,40人死亡,每周新增病例80例。相比之下,此次新冠疫情病例的增长速度、人数规模和广泛性则要严重得多,当然此次新型肺炎的病死率要比埃博拉病毒病低很多。再看看中东冠状病毒,自2012年9月至今,全球27个国家一共有2494病例,其中858例死亡。自2013年7月开始一直到2015年6月,委员会一共开了10次会议,但都认为中东冠状病毒不构成PHEIC。1月28日,钟南山院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疫情在1周或10天左右达到高峰,不会大规模增加了,但从目前披露的数据来看,疫情的发展态势仍然十分严峻。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新冠疫情为PHEIC,我们需对新冠疫情的严重性和后续防疫工作的艰巨性有充分认识,并做好充分准备。

 

(二)总干事谭德赛不建议实施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并不表明疫情的发展态势比较乐观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其目的旨在“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总干事谭德赛提出的临时建议也体现了《国际卫生条例》的上述目的,在对所有国家的建议中提出,委员会不建议实施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各国必须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3条中的原则,请各国不要采取可能助长侮辱或歧视的行动。对国际社会的建议中提出,采取明显干扰国际交通额外卫生措施(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24小时以上)的缔约国有义务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世界组织报告相关公共卫生依据和理由,世界卫生组织将审查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总干事2019年7月17日确定刚果埃博拉病毒病为PHEIC时,同样也提出了类似于上述内容的临时建议。《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旨在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但在各国使用的方式上则要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因此,总干事不建议实施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并不表明疫情的发展态势比较乐观。

 

(三)PHEIC有效期虽为3个月,但存在被延长3个月的可能,且不排除总干事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提出长期建议的可能

总干事在声明中表明,其将酌情决定在3个月后(或者更早)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国际卫生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临时建议可根据该条例规定程序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3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延续3个月。同时,《国际卫生条例》第16条和53条规定,如果总干事认为长期建议对于某个特定的公共卫生风险是必要和适当的,世界卫生组织可提出关于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卫生措施的长期建议。因此,总干事目前提出的临时建议的期限长短及是否会进一步提出长期建议,均取决于后续疫情的发展情况,接下来的抗疫工作可能更加艰巨。

 

(四)临时建议虽然对各国不具有约束力,但PHEIC的定性,可能引发各国纷纷对我国货物及人员采取入境限制措施,这将对我国抗击疫情和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虽然临时建议不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但世界卫生组织委员会基于对新冠疫情现状与发展态势的分析确认其为PHEIC时起,已给世界各国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对我国的货物与人员采取入境限制措施。在未确定为PHEIC时,部分国家可能还有所顾忌和犹豫,但在确定为PHEIC后,各国为了防范新冠疫情传播风险,必然会采取极为严格的入境限制措施加以防范。比如当年SARS爆发时,世界上有110个国家限制中国人入境。在总干事宣布确定新冠疫情构成PHEIC后,多个国家马上采取针对中国公民入境的限制措施。比如:澳大利亚宣布除澳大利亚公民或居民外,自2月1日起,任何离开中国或从中国大陆过境的人都将被拒绝入境;美国宣布自2月2日起,开始实施限制入境措施。此外,多个国家航空公司宣布暂时取消与中国的往来航班,后续肯定还会有更多国家在交通与贸易等方面对我国货物与人员入境采取限制措施,这无疑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而限制措施持续多久,也将取决于我国能否有效控制疫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冠疫情的严重性和后续抗击任务的艰巨性可能比预期更严峻。除了抗击疫情,企业更为担心的是如何防范和减轻因此受到的影响。企业停产停业,但租金等着要付,员工工资等着要发,已经签署的合同违约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等,笔者本文主要分析疫情对我国走出去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二、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对我国走出去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我国走出去企业根据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境外投资并购企业、贸易出口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几类。由于上述几类企业的业务存在较大区别,新冠疫情与PHEIC认定对其影响也会不同。新冠疫情必然对走出去企业产生多方面影响,笔者下文中主要从对合同履约、境外工程项目实施及人员派遣三个方面的影响进行解析。

 

(一) 对合同履约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如上所述,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确定新冠疫情为PHEIC后提出的临时建议有效期为3个月(如总干事后续宣布延期3个月则为6个月),也不排除总干事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可能提出长期建议的可能。因此,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同履约将产生直接和深刻影响。


1. 及时评估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对履约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

对于已经签约的项目,无论是直接投资与并购项目合同、外贸合同,还是境外工程承包合同,我国企业要尽快根据签署的交易文件和考虑新冠疫情可能持续的时间长短,认真评估其对履约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在投资并购项目中,一般会对项目交割、境内买方办理备案登记的时限、资金出境与支付时限等约定具体期限。境内企业要及时评估是否能在交易文件约定期限内完成上述重要节点事项。外贸合同中,企业需要评估新冠疫情对货物准备与生产、运输及海关检查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未能如期交货,则需评估逾期的期限需多长。交易合同是一个整体,任何重要条款的变更都可能会对整体交易合同产生风险。因此,企业在评估风险时,不能仅仅从商务与财务角度进行评估,而要从法律、交易履行过程中及之后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全面评估,只有这样才可能为制定应对方案提供充分依据。建议企业与法律顾问及时商量与评估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相关风险。

 

2. 制定可行且有效的应对方案

对风险作出全面评估后,境外企业需与法律顾问共同制定可行和有效的应对方案。比如,境内企业原计划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付交易款,但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可能导致境内或境外银行或贷款方无法继续提供资金,从而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找资金。此种情况下,则境内企业要拿出合理的期限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而不能在没有确定新的资金来源之前便匆忙设定很紧的期限,从而避免后续被动。新冠疫情也可能会影响外汇额度的充足性,加之新冠疫情和PHEIC的持续期限存在不确定性,在向银行申请外汇额度的期限方面也可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设定资金支付期限时,要留有足够的时间。又比如,在制定外贸合同逾期交货方案时,需要考虑新冠疫情可能持续的时间长短,分不同情况制定应对方案;在设定具体延长期限时,需要考虑期限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虽然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可能有不同规定,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对评估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根据一般国际惯例,交易各方一般会接受PHEIC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在制定应对方案时,一定要考虑交易各方的利益,从公平和相互谅解的角度提出建议方案,而不能只考虑自己一方如何规避风险,否则各方将很难协商一致。

 

3. 注重与交易相对方的沟通技巧与方法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整个民族众志成诚抗击疫情。但作为交易的相对方,他们国家并没有经历这样的苦难,他们难以感同身受。即使能够理解,但在交易文件约定对他们有利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也不会轻易作出让步。加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境内企业在制定应对方案后,在与交易相对方、合作方进行沟通时,也要注意方法。比如,境内企业不宜一开始就直截了当地提出,新冠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PHEIC就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交易双方解决问题的方案就应当以此为前提条件。而建议境内企业一开始时通过详实的数据,着重解释新冠疫情的严重性及境内企业因此遭受的严重影响,并积极寻求交易对方的理解与支持。相信即使不提不可抗力,交易相对方或合作方也会将其当作不可抗力事件对待处理。基于相互理解和信任达成的应对方案,肯定会更有利于交易的后续履行。同时,定期向境外交易方或合作方告知新冠疫情的发展情况,以及境内企业在履约方面作出的努力,让对方看到境内企业在整个过程中作出的努力,必定能增加对方的理解和促进交易的推进。

 

4. 协商过程做到规范,并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

在与境外交易方或合作方沟通过程中,境内企业应尽可能做到规范,比如尽可能通过邮件进行沟通,召开电话会议时,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让各方签署和确认。通过协商谈判,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建议让法律顾问草拟正式的补充协议并签署。如上所述,交易文件任何重要条款的修改可能涉及需要对交易文件其他诸多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实务中,部分企业仅对直接涉及条款内容作出修改,但对其他可能涉及的条款并未相应进行调整,需要另行补充的条款未相应补充,从而使得交易文件与补充协议内容之间发生冲突。另外,境内企业与境外交易方或合作方商谈新方案或补充文件过程中,还要有证据保留意识,比如境内企业定期向境外交易方或合作方发送报告疫情,以及境内企业为履行合同和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减少因此产生损失作出的努力。后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当双方对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机构可能依据上述邮件或函件作出对境内企业有利的认定。特别是在跨国交易中,在缺乏适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境内企业能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定为PHEIC的新冠疫情确属不可预见和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衡平法原则作出对境内企业有利认定的可能性更高。

 

(二)对境外工程项目实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如项目为绿地投资新建项目或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在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其影响将会更为复杂。由于新建项目或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位于境外,项目建设中会涉及诸多第三方合同的履行与执行问题。部分项目中,相关设备需要从我国运送过去,部分高管和劳务人员需从我国派遣出去。在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已经有很多国家对我国货物与人员入境采取了限制措施,很多航空公司宣布暂停与我国的往返航班。各国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境外项目的实施与执行直接产生多方面影响。除了按上述第一条建议内容及时采取措施外,境内企业还需要聘请境外律师和相关专业机构共同评估风险和制定应对方案。由于项目实施涉及诸多合同、诸多当事方和相关政府机构,其处理的复杂程度和需要考虑的问题要多很多。就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方面,需要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涉及金额和违约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估和分析,并聘请境内外律师共同商量和制定应对方案。涉及向相关当地政府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可通过聘请当地员工或授权当地合作方协助处理。涉及需要从我国购买的设备,如果时间紧急,则可考虑在当地或第三国进行采购。

 

(三)对外派人员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由于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很多员工是从我国派遣到境外,在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很多国家对我国人员采取限制入境措施。春节假期回家过年的员工,短期来看无法继续派遣到境外了,但工程项目不能等到相关国家解除入境限制后再过去施工。此种情况下,建议境内企业考虑采取替代方案,暂时从当地招聘员工替代。由于各个国家的劳工法律制度差别非常大,越是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越严,即在聘请当地员工后,企业在解聘员工的难度及解聘员工时支付的赔偿金和补偿金越高。如境内企业拟从当地招聘员工替代,则建议聘请当地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提供建议,对后续解聘劳动合同及用工可能产生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评估,并在聘请当地员工的数量及用工的合法性方面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正如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在宣布PHEIC时强调:这个决定并非是对中国没有信心,相反的,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控制疫情的能力十分有信心!并充分认可中国方面的努力及信息的透明程度,相信我们会取得胜利!在全民抗击新冠疫情的同时,笔者也希望走出去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带来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及时制定可行有效的应对方案,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做到抗击新冠疫情与有效防范企业风险两不误。

(作者: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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